宣汉县林业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来源:宣汉县林业局
发布日期: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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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型执法依据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备注
1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宣汉县林业局宣汉县行政审批局
2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行政许可《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宣汉县林业局政策法规股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4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5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宣汉县林业局宣汉县行政审批局
6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一)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二)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宣汉县林业局宣汉县行政审批局
7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行政许可《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批准
8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宣汉县林业局宣汉县行政审批局
9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部分权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10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行政许可《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草原防火条例》第十八条宣汉县林业局宣汉县行政审批局县级政府批准(由林草部门或县级政府授权的部门承办)
11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行政许可《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草原防火条例》第十八条宣汉县林业局政策法规股、林长股(森林防火股)
12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行政许可《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二条宣汉县林业局宣汉县行政审批局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由本级政府批准
13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本级政府批准
14对在禁采区、禁采期和封育期内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与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15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宣汉县林业局政策法规股、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与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16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与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17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与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18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宣汉县林业局政策法规股、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与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19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植物检疫条例》宣汉县林业局政策法规股、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与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20对没有按法规规定发包农村集体林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21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22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宣汉县林业局生态修复产业股、政策法规股
23对非法购买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擅自移栽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或擅自移栽致使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擅自移栽古树名木和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非法购买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移栽的,没收树木或其变卖所得,可并处购买价1至3倍的罚款;擅自移栽致使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处评估价3至5倍的罚款。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24对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以及保护设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25对擅自砍伐古树名木的,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26对剥损树皮、挖根;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非通透性硬化树干周围地面、挖坑取土、采石取沙、非保护性填土;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烧火、排烟、倾倒污水、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刻划、钉钉、攀爬、折枝的,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重物或者使用树干作支撑物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27对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未制定保护方案或者未采取避让措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28对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或对未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移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29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宣汉县林业局生态修复产业股、政策法规股
30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血吸虫病的措施不予配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宣汉县林业局政策法规股、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31对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宣汉县林业局政策法规股、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32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七条宣汉县林业局政策法规股、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33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34对临时占用林地修建永久性建筑或期满一年后未恢复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35对毁坏森林、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36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37对盗伐林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38对违法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七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39对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40对拒绝、阻挠(碍)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条宣汉县林业局政策法规股
41对擅自开垦林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七十四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42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43对擅自移栽胸高直径10厘米以上活立木,或擅自移栽并已将其栽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八条宣汉县林业局生态修复产业股、政策法规股
44对违反规定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九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45对非法转让草原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四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46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47对违规在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活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48对经营性采挖天然草皮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49对采伐和损害长江水源重点保护地区植被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第六条规定,采伐和损害重点保护地区植被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或者恢复相当于被损害面积十倍以上的植被,并处以违法所得五至八倍的罚款;难以计算违法所得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至二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50对长江水源涵养林体系的林木进行皆伐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51对采集甘草和麻黄草造成草原生态环境破坏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52对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53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54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55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法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与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行使
56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与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行使
57对违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58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59对进行开矿、修路、筑坝、建设外,违反相关自然保护区域规定、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60对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猎获物及其猎捕工具,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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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62对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63对非法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64对大熊猫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65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66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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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68对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破坏行为、恢复原状,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依法赔偿损失,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69对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70对在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区内砍挖林草植被及开垦、采矿、采石、挖沙等破坏植被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十三条宣汉县林业局生态修复产业股、政策法规股
71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宣汉县林业局生态修复产业股、政策法规股
72对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宣汉县林业局生态修复产业股、政策法规股
73对不按照沙化土地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宣汉县林业局生态修复产业股、政策法规股
74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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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三十四条;《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76对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三十四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77对非法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78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拒不提供工作报表和环境质量情况报告等必要资料的,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79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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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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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对施工单位在进行开矿、修路、筑坝、建设外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82对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乱扔垃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83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于2010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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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对在风景名胜区内非法占用风景名胜区土地;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攀折树、竹、花、草;敞放牲畜,违法放牧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七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超过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容量接待游客;
(二)非法占用风景名胜区土地;(三)从事开山、采石、挖砂取土、围湖造田、掘矿开荒、修坟立碑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四)采伐、毁坏古树名木;(五)在景观景物及公共设施上擅自涂写刻画;(六)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
(七)猎捕、伤害各类野生动物;(八)攀折树、竹、花、草;(九)向水域或者陆地乱扔废弃物;
(十)敞放牲畜,违法放牧;
(十一)其他损坏景观、生态和环境卫生等行为。第五十二条;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六)、(八)、(十)项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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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对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经营重大项目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五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86对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四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87对进入风景名胜区内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或者未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停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五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88对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未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设置防火标志牌,且拒不纠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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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对未按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擅自在森林公园内兴建工程设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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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对损坏森林公园内林木,在森林公园禁火区吸烟或用火,乱刻乱画、污损森林公园内设施,在森林公园内不按指定地点经营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91对在世界遗产核心保护区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92对在世界遗产保护区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93对在世界遗产保护区、缓冲区未经审核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94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地质遗迹,对其造成危害或破坏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95对违反《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96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宣汉县林业局林长股(森林防火股)、政策法规股
97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2008年11月19日修订)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宣汉县林业局林长股(森林防火股)、政策法规股
98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宣汉县林业局林长股(森林防火股)、政策法规股
99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宣汉县林业局林长股(森林防火股)、政策法规股
100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宣汉县林业局林长股(森林防火股)、政策法规股
101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宣汉县林业局林长股(森林防火股)、政策法规股
102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宣汉县林业局林长股(森林防火股)、政策法规股
103对森林防火期内,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野外生产性用火未采取必要防火措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根据《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三十二条规定
宣汉县林业局林长股(森林防火股)、政策法规股
104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或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二十九条规定
宣汉县林业局林长股(森林防火股)、政策法规股
105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宣汉县林业局林长股(森林防火股)、政策法规股
106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宣汉县林业局林长股(森林防火股)、政策法规股
107对草原防火未采取防火措施、未安装防火装置、丢弃火种、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和未按照规定用火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宣汉县林业局林长股(森林防火股)、政策法规股
108对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宣汉县林业局林长股(森林防火股)、政策法规股
109对假冒授权品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宣汉县林业局政策法规股、县种苗管理站
110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宣汉县林业局政策法规股、县种苗管理站
111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宣汉县林业局政策法规股、县种苗管理站
112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宣汉县林业局政策法规股、县种苗管理站
113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者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宣汉县林业局政策法规股、县种苗管理站
114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及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种子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宣汉县林业局政策法规股、县种苗管理站
115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宣汉县林业局政策法规股、县种苗管理站
116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及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宣汉县林业局政策法规股、县种苗管理站
117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宣汉县林业局政策法规股、县种苗管理站
118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宣汉县林业局政策法规股、县种苗管理站
119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及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宣汉县林业局政策法规股、县种苗管理站
120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三条;《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宣汉县林业局政策法规股、县种苗管理站
121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六条宣汉县林业局政策法规股、县种苗管理站
122对未按规定程序引种或者调运种子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宣汉县林业局政策法规股、县种苗管理站
123对销售、供应未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退耕还
林条例》第六十条
宣汉县林业局政策法规股、县种苗管理站
124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宣汉县林业局政策法规股、县种苗管理站
125对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宣汉县林业局政策法规股、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126对未依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宣汉县林业局政策法规股、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127对违反植物检疫规定,引起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宣汉县林业局政策法规股、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128对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六条宣汉县林业局政策法规股、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129对违反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宣汉县林业局政策法规股、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130对违反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宣汉县林业局政策法规股、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131对违法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132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六十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与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行使
133对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134对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135对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136对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依法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未备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137对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与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行使
138对擅自移动或损坏天然林保护标牌和封山育林标牌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139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监督管理中,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宣汉县林业局生态修复产业股、政策法规股
140对未按照规定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宣汉县林业局生态修复产业股、政策法规股
141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宣汉县林业局生态修复产业股、政策法规股
142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林草产品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9条宣汉县林业局政策法规股、县种苗管理站
143对林草领域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科研、涉及、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宣汉县林业局政策法规股、县种苗管理站
144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行政强制《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宣汉县林业局政策法规股、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145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六十七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146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六十七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147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森林保护标志或林业服务标志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148代为补种树木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八十一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149代为恢复草原植被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八十一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150代为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或者恢复原状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6年2月6日公布施行。)
第四十一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或者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者承担全部捕回或者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151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宣汉县林业局政策法规股、县种苗管理站
152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行政强制《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宣汉县林业局政策法规股、县种苗管理站
153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查封行政强制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二款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宣汉县林业局政策法规股、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154查封、扣押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155古树名木认定行政确认《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至十七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本级政府认定
156草原等级评定行政确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23条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原调查结果、草原的质量,依据草原等级评定标准,对草原进行评定。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
157林木种子采种林的确定行政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宣汉县林业局县种苗管理站
158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行政给付《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补偿办法》第一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县级政府批准
159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检查行政检查《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160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八条 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161对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面积较大的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十七条 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草原权属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权属等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测;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162森林防火检查行政检查《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第二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宣汉县林业局林长股(森林防火股)、政策法规股
163对草原防火的安全检查行政检查《草原防火条例》(一九九三年十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0号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2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草原防火工作。

第二十一条: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草原、存在火灾隐患的车辆以及可能引发草原火灾的野外作业活动进行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告知有关责任人员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禁止进入草原或者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活动。
宣汉县林业局林长股(森林防火股)、政策法规股
164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抽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宣汉县林业局政策法规股、县种苗管理站
165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宣汉县林业局政策法规股、县种苗管理站
166对引种林业种子苗木开展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检疫监管检查行政检查《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宣汉县林业局政策法规股、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167对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查证和复检行政检查《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五条宣汉县林业局政策法规股、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168对从事可能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宣汉县林业局生态修复产业股、政策法规股
169对营利性治沙活动的检查验收行政检查《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三条宣汉县林业局生态修复产业股、政策法规股
170对世界遗产保护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第二十九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171对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宣汉县林业局生态修复产业股、政策法规股
172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宣汉县林业局政策法规股
173对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行政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条宣汉县林业局县种苗管理站与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174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行政奖励《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五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的;
(二)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
(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获得重大效益的;
(四)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十年,工作成绩较好的;
(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
宣汉县林业局乡镇人民政府
175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行政奖励《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十九条宣汉县林业局乡镇人民政府
176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行政奖励《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八条宣汉县林业局乡镇人民政府本级政府行使
177对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行政奖励《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宣汉县林业局乡镇人民政府
178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行政奖励【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2月1日 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国务院令第542号发布 ) 第十二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宣汉县林业局乡镇人民政府
179对在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行政奖励《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第十条对在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宣汉县林业局乡镇人民政府与应急部门共同行使,市县由本级政府行使
180对在天然林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行政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
181建设项目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182向森林、林木经营单位或个人下达森林病虫害除治通知书其他行政权力《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向森林、林木经营管理单位或个人下达森林病虫害除治通知书,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按通知书的要求和期限除治森林病虫害。宣汉县林业局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183伐区调查设计材料的审核其他行政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八条 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
184责令限期改正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或者未按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其他行政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
185限期恢复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其他行政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
186限期对期满后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其他行政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
187紧急情况林木采伐备案其他行政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宣汉县林业局政策法规股
188限期恢复擅自移栽的天然原生珍贵树木其他行政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
189责令限期拆除在临时占用草原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行政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一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
190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其他行政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
191责令限期治理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严重沙化的土地其他行政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九条》宣汉县林业局生态修复产业股
192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其他行政权力《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宣汉县林业局林长股(森林防火股)
193种子生产经营者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备案其他行政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宣汉县林业局县种苗管理站
194对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满6个月未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满一年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注销其他行政权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宣汉县林业局县种苗管理站
195对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法恢复、重建湿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196对违法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197对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198对违法开采泥炭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199对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200对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201对非法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七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202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宣汉县林业局政策法规股
203对林草专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传染病、动植物疫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宣汉县林业局政策法规股、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204对未经批准,擅自引进林草外来物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宣汉县林业局政策法规股、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205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六条宣汉县林业局政策法规股、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206对违规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宣汉县林业局政策法规股、县种苗管理站
207对执行林草领域己废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产品标准或执行未备案或者到期未复审的企业产品标准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宣汉县林业局政策法规股、县种苗管理站
208对林草领域无标准生产、未按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生产或伪造、冒用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宣汉县林业局政策法规股、县种苗管理站
209查封、扣押涉嫌破坏湿地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210代为恢复、重建建设项目占用的重要湿地;代为修复破坏的湿地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211查封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场所、设施;扣押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以及相关物品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宣汉县林业局生态修复产业股、政策法规股
212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用地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5条宣汉县林业局政策法规股、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213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214对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215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216对退耕还林工作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第四条(检查验收内容)宣汉县林业局生态修复产业股、政策法规股
217对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林业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林业工程项目中执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宣汉县林业局政策法规股、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218对沙化土地治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条 宣汉县林业局生态修复产业股、政策法规股
219对大熊猫国内借展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220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221对职责范围内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二十六条宣汉县林业局生态修复产业股、政策法规股
222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223对在湿地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行政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
224对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行政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
225对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行政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
226对在林权争议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行政奖励《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权利办法》第二十三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
227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备案其他行政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
228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情况备案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
229农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方案备案其他行政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宣汉县林业局生态修复产业股
230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评估备案其他行政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宣汉县林业局生态修复产业股
231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其他行政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
232人工培育的野生植物种源来源备案其他行政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
233责令赔偿给自然保护区造成的损失其他行政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八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
234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签发其他行政权力《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
235森林更新验收合格证核发其他行政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
236对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237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238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法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239对违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陆生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240责令停止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违法行为其他行政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
241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宣汉县林业局政策法规股、县种苗管理站
242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宣汉县林业局政策法规股、县种苗管理站
243对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244对非法开垦草原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245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246对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247对违反草畜平衡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七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248对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249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250对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251对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重大项目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或者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四条宣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股、政策法规股
252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宣汉县林业局政策法规股、县种苗管理站
253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二条宣汉县林业局生态修复产业股、政策法规股
254对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林草外来物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宣汉县林业局政策法规股、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255对陆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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