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消防救援大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来源:宣汉县消防救援大队
发布日期: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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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消防救援大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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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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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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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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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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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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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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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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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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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处罚

10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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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处罚

11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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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处罚

12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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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处罚

13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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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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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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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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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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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对过失引起火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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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对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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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对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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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对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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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对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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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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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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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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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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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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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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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物业服务人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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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公众聚集场所未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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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一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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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对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一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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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未按照规定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一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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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一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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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动火施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一第一款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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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人员未经培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一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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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不如实提供火灾现场有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一第一款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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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不如实提供与火灾调查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一第一款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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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擅自进入火灾封闭现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一第一款第(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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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对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一第一款第(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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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动火施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一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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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处罚

42

不如实提供火灾现场有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一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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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处罚

43

不如实提供与火灾调查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一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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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处罚

44

擅自进入火灾封闭现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一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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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处罚

45

对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一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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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处罚

46

对未按照规定维护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取水设施等,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的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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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对未按照规定建设、维护火警信号传输线路,延误灭火救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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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对因工程建设等原因影响公共消防设施使用或者妨碍消防车通行,未落实应急保障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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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对拆迁、销毁公共消防设施,没有补建方案或者替代方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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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对占用、堵塞或者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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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对在消防车通道设置固定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或者在其净空四米以下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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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对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者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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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对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或者操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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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拒绝消防救援机构使用水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二十条第()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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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有条件临时加压供水,但拒不按照火灾现场指挥员的命令加压供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二十条第()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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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或者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二十条第()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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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对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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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对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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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对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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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对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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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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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处罚

62

对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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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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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对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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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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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对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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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对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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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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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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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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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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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对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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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对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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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对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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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对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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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对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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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对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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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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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对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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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对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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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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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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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对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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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对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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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对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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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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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对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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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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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对未依照本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或建立后擅自撤销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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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对企业专职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或者消防机构的灭火救援调派指令后,不立即赶赴现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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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可能造成火灾隐患的周边,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明火的空中飘移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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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对不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维修保养技术条件擅自进行维修保养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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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对不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程进行维修保养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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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配件和材料进行维修保养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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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对维修保养后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质量要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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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对维修保养后的产品未按规定标示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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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行政处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三十六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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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对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三十六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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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对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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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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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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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对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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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对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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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对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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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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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项和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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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项和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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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项和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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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对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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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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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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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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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第(四)项和《达州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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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对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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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开展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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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对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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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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