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来源:宣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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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违反节约能源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宣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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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运行法规股

2

对非食盐定点企业生产或批发食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六条

宣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宣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经济运行法规股

3

对违反规定生产或批发食盐、非食用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七条

宣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宣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经济运行法规股

4

对违反规定购进食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八条

宣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宣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经济运行法规股

5

对未按规定作出食盐或非食用盐标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九条
《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6号)第二十条

宣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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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运行法规股

6

对食盐定点企业违反规定聘用禁业限制人员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三十一条

宣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宣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经济运行法规股

7

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宣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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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电力股

8

对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项目核准、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公布 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根据2023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修订) 第五十五条

宣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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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改投资创新股

9

对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八条   

宣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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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改投资创新股

10

对企业未依法将备案制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九条

宣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宣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技改投资创新股

11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二十条

宣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宣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技改投资创新股

12

查封、扣押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或查封场所

行政强制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三条

宣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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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运行法规股

13

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第四条、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宣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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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规划园区股

14

对涉盐生产经营有关单位、个人开展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三条

宣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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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运行法规股

15

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三条、第四条

宣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宣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经济运行法规股
(我县暂无民爆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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