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处罚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2800 |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烈士褒扬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之规定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褒扬股 | |
2801 |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经责令限期履行优待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股 | |
2802 | 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股 | |
2803 | 对企业未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十章第八十八条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安置股 | |
五、行政确认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29 | 伤残等级评定(调整)和伤残证办理 | 行政确认 |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文件川退役军人发〔2020〕83号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股 | 涉密 |
七、行政给付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8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三条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安置股 | 涉密 |
9 | 发放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 | 行政给付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一条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安置股 | 涉密 |
10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八章第七十五条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安置股 | |
11 | 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川退役军人发【2019】91号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股 | |
12 |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在《烈士褒扬条例》第三章“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中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褒扬股 | |
13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下达2023年度大校以下退休军官和退休军士交接任务的通知(川退役军人发〔2023〕94号)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军干所 | 涉密 |
14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章军人死亡抚恤第十条第十七条之规定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股 | 涉密 |
15 | 享受定期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参战退伍军人死亡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270号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股 | 涉密 |
16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发放 | 行政给付 | 《全国抚恤优待工作文件汇编》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优抚金费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点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股 | 涉密 |
17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章军人残疾抚恤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股 | 涉密 |
18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大学生入伍一次性奖励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章优待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达州市人民政府 达州军分区关于提高在达入伍大学生一次性奖励金标准的通知(达市府函<2022>20号)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股 | 涉密 |
19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全国抚恤优待工作文件汇编》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优抚金费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点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股 | 涉密 |
20 |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章军人残疾抚恤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股 | 涉密 |
21 |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章军人残疾抚恤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股 | 涉密 |
22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章军人死亡抚恤第十条第十七条之规定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股 | 涉密 |
23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章军人残疾抚恤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股 | 涉密 |
24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章军人死亡抚恤第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股 | 涉密 |
25 | 优抚对象医疗费用保障 | 行政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章优待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股 | 涉密 |
九、行政奖励(表彰须按照《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有关规定施行)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79 | 对在退役军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退役军人保障法。79条的是:第一章总则第十一条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褒扬股、服务中心 | 实施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 |
80 | 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予以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退役军人保障法。80条的是:第七章褒扬激励第五十七条。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褒扬股、服务中心 | 实施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 |
十、其他行政权力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45 | 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和军队转业干部移交安置 | 其他行政权力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三章第三节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安置股 | |
146 | 退役士兵易地安置 | 其他行政权力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五条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安置股 | |
147 | 复员干部移交安置 | 其他行政权力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四章第三节第五十一条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安置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