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责任清单(行政许可)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事业单位登记 |
实施依据 |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第五条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2.《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六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主管机关是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履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
责任主体 | 宣汉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成更正。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在审查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 3.核准责任: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管理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工作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5276567 |
宣汉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事业单位登记 | 行政许可 |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 2.《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 宣汉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宣汉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