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宣汉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10月11日至2024年10月18日
联系电话:08185222254
宣汉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11日
宣汉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4年版)
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 主体 | 责任事项 | 执法依据 |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 监督 方式 | ||
1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4.《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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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4.《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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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4.《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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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 立案责任:发现对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4.《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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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4.《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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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4.《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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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4.《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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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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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八条第一项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园区和化工项目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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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八条第二项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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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八条第三项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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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4.《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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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4.《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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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4.《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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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3.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第222项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5.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第165项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4.《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与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1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4.《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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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4.《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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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4.《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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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4.《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与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2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政处罚 |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2.《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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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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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2.《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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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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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处罚 | 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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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处罚 | 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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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处罚 | 对探矿权人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2.《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探矿权人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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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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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处罚 |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第十五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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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处罚 | 对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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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处罚 |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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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期缴纳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不按期缴纳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缴纳费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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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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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4.《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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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4.《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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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3.《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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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处罚 |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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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处罚 | 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暂停 |
38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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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2.《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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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 1.《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2.《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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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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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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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行政处罚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七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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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期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行政处罚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八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期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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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处罚 |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行政处罚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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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处罚 |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行政处罚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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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处罚 | 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 2.《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七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暂停 |
48 | 行政处罚 | 对采矿权人在缴纳补偿费时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九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采矿权人在缴纳补偿费时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暂停 |
49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检查权,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拒报或谎报地质环境勘查、监测和评价资料的,未按时提交或拒不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的行政处罚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2.《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3.《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拒绝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检查权,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拒报或谎报地质环境勘查、监测和评价资料的,未按时提交或拒不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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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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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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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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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处罚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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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处罚 | 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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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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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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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行政处罚 | 1.《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未依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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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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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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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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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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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七条 2.《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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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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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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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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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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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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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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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处罚 |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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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处罚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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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行政处罚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对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对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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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处罚 |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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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政处罚 |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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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行政处罚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4.《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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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4.《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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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行政处罚 | 对政府关闭煤矿未达相应关闭要求的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政府关闭煤矿未达相应关闭要求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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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行政处罚 |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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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4.《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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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行政处罚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4.《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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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行政处罚 | 对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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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处罚 | 对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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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不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十三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不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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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不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十四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矿山企业不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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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行政处罚 | 对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未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综合回收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十七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未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综合回收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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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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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4.《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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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行政处罚 |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4.《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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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4.《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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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行政处罚 | 1.《土地调查条例》第十七条 2.《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4.《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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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4.《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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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行政处罚 | 1.《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八条 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4.《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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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九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4.《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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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备案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1.《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一条 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备案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4.《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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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4.《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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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三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4.《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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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行政处罚 | 对收购、运输违法采出矿产品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收购、运输违法采出矿产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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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行政处罚 | 对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行政处罚 | 1.《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2.《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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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土地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违法行为实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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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行政处罚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三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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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以骗取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以骗取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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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行政处罚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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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行政处罚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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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七十六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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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行政征收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 | 计划财务股 | 1.公示责任:公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依据、标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征收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征收的决定。 4.征收责任:收缴相应款项并给交付相关票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四条
| 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暂停 |
105 | 行政征收 |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3.《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第六条 | 计划财务股、矿产资源管理股 | 1.公示责任:公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的依据、标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征收意见。 3.决定责任:向税务机关推送费源信息。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三条 2.《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四条 | 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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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行政征收 | 矿业权占用费征收 | 1.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 2.《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第六条 | 计划财务股、矿产资源管理股 | 1.公示责任:公示矿业权占用费征收的依据、标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征收意见。 3.决定责任:向税务机关推送费源信息。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三条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3.《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四条 | 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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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行政征收 | 耕地开垦费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 耕地修复和用途管制股 | 1.公示责任:公示耕地开垦费征收的依据、标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征收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征收的决定。 4.征收责任:收缴相应款项并给交付相关票据。 5.上缴责任:查看收缴款项是否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 | 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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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行政强制 | 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查封施工现场: 1.报告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实施责任:查封施工现场,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决定书和清单。 4.保管责任:对查封的施工现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1.催告责任:以书面形式作出催告,送达当事人。 2.公告责任: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3.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经催告、公告,当时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以书面形式作出强制决定,送达当事人。 4.执行责任:实施强制执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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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行政确认 | 永久基本农田划区定界验收确认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 耕保修复和用途管制股 | 1.受理责任:依法依规按程序受理有关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推荐决定。不准予推荐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力。 4.事后监管责任:加大信息公示力度,采取受理举报、专项执法等多种方式对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追责情形: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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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行政确认 |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 | 地质灾害防治股 | 1.受理责任:受理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 2.审核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审查和野外踏勘。 3.决定责任:作出责任认定的意见。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条
| 追责情形: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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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行政确认 |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2.《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 | 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股 | 1.规划编制责任:制定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编制省级年度实施计划;指导市州编制本级工作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 2.审查责任:对省本级登记项目的单元划定、内业调查、关联信息、地籍调查、数据建库及成果图件等进行审核,组织外业核查,达到规定标准后准予登簿入库。对市州上报成果开展审核及检测入库。 3.决定责任:按计划完成各年度自然资源确权登记项目的主体工作,依法登簿入库,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首次登记后,根据年度变更调查结果,以职权及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管理制度,对自然资源资产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有偿使用行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确保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依法有偿使用、保值增值。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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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行政确认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 矿产资源管理股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力。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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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行政裁决 | 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争议裁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九条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 矿产资源管理股 | 1.受理责任:收到材料后,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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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行政裁决 |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三十条 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 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股 | 1.受理责任:收到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后,审查完毕后作出是否处理决定。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进行实地调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必要时,可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调解责任: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4.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政策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送人民政府决定。 5.执行责任:根据生效调解书或裁决决定书办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2.《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理办法》第二条
| 追责情形: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本级政府批准 |
115 | 行政检查 | 对土地估价行业机构、协会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股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土地估价行业机构、协会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 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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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行政检查 |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辩申辩 4.决定环节: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4.《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九条 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九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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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行政检查 | 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 耕保修复和用途管制股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受理举报、专项执法等多种方式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 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三、四、六项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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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行政检查 | 对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监督检查 |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三十四条 |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股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受理举报、专项执法等多种方式对违反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3.《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三十四条 | 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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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行政检查 | 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督检查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款 | 矿产资源管理股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执法等多种方式对违反古生物化石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 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三、四、六项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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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行政检查 |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三款 3.《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 | 矿产资源管理股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执法等多种方式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 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三、四、六项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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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行政检查 | 对地热、矿泉水水源地的监督检查 |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矿产资源管理股管理股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执法等多种方式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和地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 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三、四、六项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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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行政检查 | 对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 2.《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地质灾害防治股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违反地质灾害防治及资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追责情形: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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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行政奖励 | 对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股 | 1.受理责任:公示申报奖励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推荐决定。不准予推荐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力。 4.事后监管责任:加大信息公示力度,采取受理举报、专项执法等多种方式对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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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行政奖励 | 对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九条 2.《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 | 矿产资源管理股 | 1.受理责任:公示申报奖励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推荐决定。不准予推荐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力。 4.事后监管责任:加大信息公示力度,采取受理举报、专项执法等多种方式对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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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行政奖励 | 对地质灾害防治的奖励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九条 2.《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八条 | 地质灾害防治股 | 1.受理责任: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奖励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征求人事、纪检部门意见。 3.决定责任: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推荐决定。不准予推荐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力。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九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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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行政奖励 | 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奖励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七条 | 耕保修复和用途管制股 | 1.受理责任:公示申报奖励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推荐决定。不准予推荐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力。 4.事后监管责任:加大信息公示力度,采取受理举报、专项执法等多种方式对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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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行政奖励 | 对地质资料管理的奖励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六条 | 矿产资源管理股 | 1.受理责任:公示申报奖励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推荐决定。不准予推荐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力。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科技项目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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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行政奖励 | 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奖励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 矿产资源管理股 | 1.受理责任:公示申报奖励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推荐决定。不准予推荐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力。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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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行政奖励 | 对在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2.《土地调查条例》第二十九条 | 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股 | 1.办理责任:公示申报奖励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监管责任:加大信息公示力度,采取受理举报等多种方式对进行监督检查。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追责情形: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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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处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2.《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十条 | 政策法规监察股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理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理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将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移送。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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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 | 1.《划拨用地目录》 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3.《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股 | 1.处置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2.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 2.《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九条 | 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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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其他行政权力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2.《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三条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二条 | 耕保修复和用途管制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许可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抽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六条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一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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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其他行政权力 |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 《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 | 耕保修复和用途管制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经验收不合格的,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列明需要整改的事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522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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