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来源:县商务局
发布日期:2024-10-11
点击数:人次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本次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对象为2024年8月26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在省内报废本人名下老旧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旧车)并购买和登记符合有关规定电动自行车新车(以下简称新车)的个人消费者。报废旧车与购买和登记新车为同一个人消费者。

补贴标准按新车销售发票含税价格的15%予以补贴(补贴资金四舍五入取整到十位数,下同)。其中,对报废锂离子蓄电池旧车并购买和登记符合有关规定的铅蓄电池新车的,按新车销售发票含税价格的20%予以补贴。每位消费者仅限补贴1辆新车,且最高不超过500元。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或政策实施期结束即止。

二、新旧车辆要求

换购的新车应当符合现行有效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42295)《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42296)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换购锂离子蓄电池新车的,其电池还应符合现行有效的《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43854)的要求。

旧车(须含电池组)交售日期以回收证明上的回收日期为准;新车购买日期以新车销售发票上的开票日期为准;新车注册登记日期以新车行驶证上的登记日期为准。

对报废锂离子蓄电池旧车并购买和登记铅蓄电池新车的,其蓄电池分别以回收证明上的蓄电池类型和新车产品合格证上的蓄电池类型为准。

三、参与主体征选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结合实际,组织征选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参与主体。市(州)商务等部门确定参加以旧换新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主体和旧车除蓄电池外的车架、电机等其他部件(以下简称其他部件)回收主体;市(州)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按照安全、环保等相关规定,确定者旧电动自行车废锂离子蓄电池回收主体;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供辖区内具备相应资质的废铅蓄电池收集企业清单,并督促其申请作为废铅蓄电池回收主体。上述各类主体应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完成注册和相关数据信息填报等工作。

(一)销售主体。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信用中国”网站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2.有稳定可靠的货源保障、严格的进货质量管理体系和以旧换新、保修维护等综合服务能力;

3.愿意先行垫付补贴资金,并配套实施促销优惠措施

4.与回收主体签订回收协议并能规范、全面完成旧车及其蓄电池收回、暂存和移交工作,能为个人消费者开具实名发票

5.具有符合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的旧车及其蓄电池暂存区域;

6.具有规范清晰完整的以旧换新工作台账,自愿接受相关部门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督、审计;

7.承诺不实施和不参与骗补、套补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现相关问题、线索及时报告。

(二)回收主体。废铅蓄电池回收主体应具备相应危险废物收集资质;废锂离子蓄电池回收主体应符合市(州)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明确的相关条件和标准;其他部件回收企业应为已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废旧金属回收主体

四、申报审核流程

(一)个人信息填报

个人消费者登录平台,按提示填写个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等信息,并上传个人身份证件照片或扫描件。

(二)交旧售新

个人消费者到参加以旧换新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主体,交售旧车、购买新车,并完成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销售主体在平台上。填报旧车车牌号、品牌型号、车架号、残值价格、回收日期、蓄电池类型和编号等信息,形成回收证明;填报新车品牌、车架号蓄电池类型、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含税价格、车牌号等信息:上传车辆照片和新车产品合格证、销售发票、行驶证的图片或扫描件等资料。电动自行车销售主体根据旧车、新车蓄电池类型确定个人消费者应享受的补贴比例,向个人消费者收取扣减补贴后的新车销售价款,另将收到的旧车车牌等交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销售主体回收的旧车及其蓄电池不得流入销售市场。如出现退货情形,销售主体应及时主动向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要求进行处理。以旧换新的所有信息资料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在平台上完成填报,逾期未填报视为自动放弃。

(三)回收处理

电动自行车销售主体应按照安全、环保等相关规定,妥善保管收到的旧车及其蓄电池等,并将旧车的废铅蓄电池、废锂离子蓄电池和其他部件分别交售给相应回收主体进行回收处理。相应回收主体在平台上填报接收的旧车相关物品的类型、数量、编号、时间等信息。回收主体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做好废铅蓄电池、废锂离子蓄电池或其他部件的回收、拆解和处理工作。

(四)补贴审核和发放

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比对和核验补贴申请信息、资料的完整性;售旧、购新和上牌人员的同一性;旧车交售、新车购买和登记上牌的真实性;旧车蓄电池和其他部件交售和接收数据、信息的匹配性;补贴比例、补贴金额的准确性。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审查、比对和核验后确认的补贴资金,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财政部门依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电动自行车销售主体,每月原则上不少于2次。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审核和兑付情况,及时报送市(州)商务、财政部门。各市(州)商务、财政部门应于2025年1月31日前将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商务厅、财政厅。市(州)商务、财政部门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审核和发放工作进行抽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