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上半年行政处罚案件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4-07-01
点击数:人次

​​编号

案件名称

基本案情

处罚时间

处罚内容

处罚依据

宣农(动监)罚﹝2024﹞1号

某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2023年12月3日,当事人从陕西省运输103头未佩戴耳标,无检疫证明的生猪到宣汉南坝镇,被群众发现举报

2024.01.05

罚款77997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

宣农(动监)罚﹝2024﹞2号

某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2023年12月7日,宣汉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运往屠宰场准备屠宰的39头生猪均未佩戴耳标,无检疫证明

2024.01.09

罚款2250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

宣农(动监)罚﹝2024﹞3号

某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2023年12月8日,宣汉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运输的72头生猪,无检疫证明

2024.01.09

罚款64087.9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

宣农(动监)罚﹝2024﹞4号

某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2023年12月9日,宣汉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运输的34头生猪均佩戴耳标,无检疫证明

2024.01.24

罚款22297.1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

宣农(动监)罚﹝2024﹞5号

某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疫生猪案

2024年1月4日,宣汉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开展元旦春节期间肉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准备屠宰的生猪为佩戴检疫标识,无检疫证明

2024.01.29

罚款4530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

宣农(动监)罚﹝2024﹞6号

 

宣汉县某牧业有限公司方斗猪场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2024年2月20日,宣汉县农业农村局接宣汉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问题线索移送,宣汉县牧业有限公司猪场出栏的23头商品猪应检疫未检疫经查,当事人2023年出栏的生猪,共有6批次,合计23头生猪未申报产地检疫,经营销售该23头生猪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024.04.09

罚款16168.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

宣农(动监)罚〔2024〕7号

宣汉县屠宰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

2024年5月22日上午10时46分,宣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宣汉县屠宰场处开展2024年“绿剑护粮安” 专项执法行动发现,当事人场内待宰圈中及场门口运输车辆川S*****上有未佩戴耳标生猪,共计32头

2024.06.13

罚款15047.7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

宣农(渔)罚〔2024〕1号

某某使用禁用渔具违规垂钓案

2024年1月11日廖某某使用矶竿在黄金镇观音庙河坝违规垂钓

2024.01.29

罚款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八条

宣农(渔)罚〔2024〕2

某某禁捕区使用网具捕捞案

2024年2月5日11时30分,蒲某某在渡口乡新码头河段使用单片刺网进行捕捞被执法人员当场挡获

2024.02.29

罚款45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八条

宣农(渔)罚〔2024〕3

某某禁捕区使用网具捕捞案

2024年2月5日10时1分,张某某在重庆市城口县明通镇与四川省宣汉县的天然交界水域禁捕区使用网具捕捞

2024.02.29

罚款3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八条

宣农(渔)罚〔2024〕4

某某禁捕区使用网具捕捞案

 

2024年2月5日8时30分,张某某在龙泉乡南地湾大河边水域河段使用三铺单片刺网捕捞

2024.02.29

罚款35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八条

宣农(渔)罚〔2024〕5

某某禁捕区使用网具捕捞案

 

2024年2月5日8时,刘某某在龙泉乡南厂河坝水域河段使用四铺单片刺网捕捞

2024.02.29

罚款35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八条

宣农(渔)罚〔2024〕6

某某禁捕区使用网具捕捞案

2024年2月5日7时20分,李某某在龙泉乡盘龙洞水域河段使用7铺单片刺网捕捞

2024.02.29

罚款3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八条

宣农(种子)罚〔2024〕1号

某某经营两杂种子应当备案示备案案

2024年2月6日,市农业农村局现场检查发现廖某某经营两杂种子应当备案未备案

2024.02.23

罚款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

宣农(种子)罚〔2024〕2

宣汉县五宝镇农药种子店经营两杂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2024年4月11日,宣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在我县检查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时,检查发现宣汉县五宝镇某农药种子店经营商,经营玉米种子“航单808”无生产检测日期

2024.06.05

罚款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七十九条

宣农(种子)罚〔2024〕3

宣汉县种子门市经营两杂种子应当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未建立生产经营档案

2024年4月26日,宣汉县农业农村接到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协查通知,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在宣汉县某种子门市现场检查发现该种子经营门市对玉米种子”金穗36“未建立购销台账

2024.06.15

罚款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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