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宣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宣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川1722工不认1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宣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宣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川1722工不认1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