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处理结果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处理结果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