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府公〔2024〕20号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303宣汉城区至南坝段改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3〕1280号)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用)地位置、用途:将宣汉县下八镇米岩村1、2、3、8组,凉水井社区2、3、4、5、6、7组,建设社区1、4、5组;清溪镇茶店村7组;蒲江街道明月社区5、6组;南坝镇沙湾社区3、4组,墩子村1组;黄石乡阳雀社区1、2组,太平村1、2、5、6组;东乡街道铁溪河村1、5、8、9、10、11组,南岸社区18、19组66.0864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30.0378公顷,园地13.1991公顷,林地14.7361公顷,草地0.4310公顷,其他农用地7.682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将以上批准转为的建设用地和上述农村集体原有的建设用地1.7748公顷,合计67.8612公顷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同时将1.8948公顷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以上共计土地69.7560公顷,作为省道303宣汉城区至南坝段改建工程建设用地。
二、土地所有权人、征(用)地面积及地类:下八镇米岩村1组3.2819公顷(农用地3.2242公顷,建设用地0.0577公顷),米岩村2组2.0940公顷(农用地2.0882公顷,建设用地0.0058公顷),米岩村3组0.7263公顷(农用地0.5979公顷,建设用地0.1284公顷),米岩村8组1.3782公顷(农用地1.2308公顷,建设用地0.1474公顷),凉水井社区2组0.3490公顷(农用地0.3490公顷),凉水井社区3组2.4976公顷(农用地2.4594公顷,建设用地0.0382公顷),凉水井社区4组0.7005公顷(农用地0.6764公顷,建设用地0.0241公顷),凉水井社区5组0.5880公顷(农用地0.5880公顷),凉水井社区6组0.6131公顷(农用地0.6006公顷,建设用地0.0125公顷),凉水井社区7组1.1380公顷(农用地1.1126公顷,建设用地0.0254公顷),建设社区1组1.4425公顷(农用地1.3428公顷,建设用地0.0997公顷),建设社区4组2.3658公顷(农用地2.2432公顷,建设用地0.1226公顷),建设社区5组2.6100公顷(农用地2.5493公顷,建设用地0.0607公顷);清溪镇茶店村7组0.4390公顷(农用地0.4390公顷);蒲江街道明月社区5组6.3356公顷(农用地6.1505公顷,建设用地0.1851公顷),明月社区6组3.8983公顷(农用地3.6372公顷,建设用地0.2611公顷);南坝镇沙湾社区3组0.3883公顷(农用地0.3883公顷),沙湾社区4组4.6856公顷(农用地4.6787公顷,建设用地0.0069公顷),墩子村1组2.9665公顷(农用地2.9665公顷);黄石乡阳雀社区1组0.9117公顷(农用地0.8762公顷,建设用地0.0355公顷),阳雀社区2组2.2686公顷(农用地2.1555公顷,建设用地0.1131公顷),太平村1组2.0815公顷(农用地2.0815公顷),太平村2组1.4278公顷(农用地1.4205公顷,建设用地0.0073公顷),太平村5组2.8775公顷(农用地2.8775公顷),太平村6组1.5486公顷(农用地1.4035公顷,建设用地0.1451公顷);东乡街道铁溪河村1组1.3635公顷(农用地1.3275公顷,建设用地0.0360公顷),铁溪河村5组0.7675公顷(农用地0.7675公顷),铁溪河村8组5.5386公顷(农用地5.5092公顷,建设用地0.0294公顷),铁溪河村9组2.8601公顷(农用地2.7888公顷,建设用地0.0713公顷),铁溪河村10组4.4833公顷(农用地4.4472公顷,建设用地0.0361公顷),铁溪河村11组2.0116公顷(农用地1.8862公顷,建设用地0.1254公顷),南岸社区18组1.0735公顷(农用地1.0735公顷),南岸社区19组0.1492公顷(农用地0.1492公顷);国有未利用地1.8948公顷。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要求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执行。
四、征(用)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要求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执行。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征(用)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向当地村(居)委会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由当地村(居)委会汇总后向宣汉县征地事务所申请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办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宣汉县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作物、花草等和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非依法婚嫁迁入的农业人口和生育的人口不予安置。
特此公告
宣汉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