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府公〔2024〕19号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汉县202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3〕1268号)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用)地位置、用途:将宣汉县普光镇杏树村2、3组,辽原社区6组,玛瑙村6组,柳坪社区6组;蒲江街道茅岭村8组9.3276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4.5230公顷,园地1.2495公顷,林地2.4701公顷,其他农用地1.085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将本批次批准转为的建设用地和上述农村集体原有的建设用地0.8424公顷,合计10.1700公顷土地征为国家所有,作为宣汉县202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
二、土地所有权人、征(用)地面积及地类:普光镇杏树村2组0.4662公顷(农用地0.4162公顷,建设用地0.0500公顷),杏树村3组2.2733公顷(农用地2.2559公顷,建设用地0.0174公顷),辽原社区6组5.6727公顷(农用地5.5831公顷,建设用地0.0896公顷),玛瑙村6组1.5027公顷(农用地0.8173公顷,建设用地0.6854公顷),柳坪社区6组0.1920公顷(农用地0.1920公顷);蒲江街道茅岭村8组0.0631公顷(农用地0.0631公顷)。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要求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执行。
四、征(用)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要求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执行。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征(用)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向当地村(居)委会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由当地村(居)委会汇总后向宣汉县征地事务所申请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办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宣汉县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作物、花草等和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非依法婚嫁迁入的农业人口和生育的人口不予安置。
特此公告
宣汉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