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乡村振兴局宣汉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印发《宣汉县乡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县级相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小型建设项目的管理,根据《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宣汉县乡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宣府办〔2022〕8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宣汉县乡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操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宣汉县乡村振兴局 宣汉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0月19日
宣汉县乡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操作指南
(试行)
一、基建类项目
(一)范围及要求。工程费用在400万元以下由政府直接投资,由村(居)民委员会为项目单位,在县域内乡村实施的人居环境、农村供水、村内道路、文化体育和旅游等量大面广、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的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生活垃圾治理、污水处理、农村厕所建设、供排水、村内道路、停车场、文体设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面源污染治理、灌排渠、提灌站、机耕道、农村河道山塘清淤、塘堰沟渠修建修缮等,可采取村民自建的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
村民自建方式包括:一是技术要求不高、村民能够自行建设的工程,由项目理事会等实施主体直接组织建设;二是工程技术含量较高的,由项目理事会等实施主体自行采购工程物资及设备,聘请有资质的人员组织村民建设或以随机抽选方式确定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村民建设。
工程费用400万元及以上或投资规模较大、技术方案相对复杂的工程,以及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桥梁类、房屋修造类、能源类等项目,不纳入乡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范畴。该类建设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其建设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于《宣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二)规划计划
1.村(居)民委员会每年10月底前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申报次年入库项目,申报项目经参会的村(居)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复核汇总,报县发改局建立县级乡村小型建设项目库并适时进行调整。
3.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建设需求,按照轻重缓急原则,择优选择年度建设项目,编制项目计划,按程序报县委财经委员会审议后,报请县委、县政府审定通过后下达年度项目计划。
4.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使用财政资金。确需支持的项目,按规定流程入库后再安排实施。每年6月,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项目主管部门对年度项目计划进行中期调整,按程序报县委财经委员会审议后,报请县委、县政府审定。
(三)勘察设计。项目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计划,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勘察、设计。
(四)项目代码获取。勘察设计完成后,项目单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项目计划,县发改局对申报项目计划进行审核,项目单位使用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乡村建设项目相关审批手续(打卡到户项目不需获取项目代码)。
(五)编制实施方案。项目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群众代表大会,选择项目建设方式,推荐产生项目理事会成员,明确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现场监督小组成员,编制并上报项目实施方案。
1.项目理事会由理事长、质量监督小组、理财小组及安全小组成员组成(理事长1人,质量监督小组、理财小组和安全小组各3人,均由村民代表组成)。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由村第一书记、村支部书记、村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及村委会文书等组成。项目监督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所在村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组成。
2.实施方案编制。群众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和方式、建设地址、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用地情况、项目覆盖范围及受益人口、建后管护方式等内容。建设方式选择为自行建设及聘请有资质的人员组织村民直接建设的项目,还应商定民工(不得高于本地类似工种工资标准)及技术人员工资标准。
打卡到户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性质和方式、建设地址、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项目受益户花名册、建后管护方式等内容。
3.项目理事会职能职责。所有项目均要成立项目理事会,项目理事会是项目的实施主体,村(居)民委员会是项目的责任主体,村(居)民委员会不能参加项目理事会。自行建设及聘请有资质的人员组织村民直接建设的项目,由理事长负责全面工作;理财小组负责原材料采购、入库、机械设备租赁等工作;质量监督小组负责材料工程质量监督、施工日志记录等工作;安全小组负责施工安全、材料保管、货物出库等工作。以随机抽选等方式实施的项目,项目理事会主要负责质量监督、进度监督等工作。
(六)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依法需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的,项目法人单位依据项目代码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的项目和不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七)技术审查及审核。项目实施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核后,附施工设计图、工程预算、确定建设方式会议记录、理事会成员名单、项目覆盖受益人口花名册以及合同模板,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交通、住建、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对施工设计图、工程预算进行技术审查,同步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核,出具审查审核意见。施工设计图、工程预算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八)实施方案审批。技术审查及实施方案审核完成后,项目单位将项目实施方案、施工设计图、工程预算、确定建设方式会议记录、理事会成员名单、项目覆盖受益人口花名册以及合同模板等材料报县发改局审批,县发改局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项目实施方案(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应明确: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性质、建设地址、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方式、建设工期及其他事项。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作为项目招标采购、建设实施和竣工验收的依据(打卡到户项目的实施方案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九)预算评审。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开展预算评审,单个项目财政投资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上的,附送审报告书、项目实施方案批复、项目资金文件、经审查的施工设计图、预算及主材价格等资料到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单个项目财政投资额度在50万元以下的,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
(十)随机抽选方案编制。采取随机抽选施工单位的项目,项目单位在预算评审后5个工作日内编制随机抽选方案。随机抽选方案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任务、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发包方式、项目单位及责任人、报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名要求、资质审查时间、中选价、抽选方式、随机抽选地点、随机抽选时间、现场接受报名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保证金缴纳要求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随机抽选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乡镇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
(十一)随机抽选公告。随机抽选方案审核后,项目单位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固定公示栏对外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随机抽选方案中的内容。凡有意向的企业申请人在公告期内均可自愿报名,报名截止后不予报名。
(十二)随机抽选程序及要求
1.报名截至当天,由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对报名企业进行资质审查,资质审查合格企业达3家及以上的立即开展随机抽选,项目单位做好随机抽选会议痕迹化管理(会议记录、签到册、随机抽选结果确定表、会议照片),相关小组成员在签到册及随机抽选结果确定表等材料上签字。
2.报名企业在报名期满后未达到3家(经资质审查,合格企业未达到3家),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乡镇(街道)主要领导,重新发布随机抽选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继续征集施工企业报名。资料未通过资质审查的,不予退还,由项目单位存档备查。
3.随机抽选无法按期进行的可顺延,书面通知报名企业申请人延期时间。
(十三)中选通知。采取随机抽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的,抽选结束后对外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放中选通知书。
(十四)缴纳保证金。
1.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按合同价的2%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县财政专户,按照合同价的10%将工程履约保证金存入县财政专户,工程履约保证金可接受由金融机构(银行、保险公司或宣汉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保函。
2.由村(居)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理事会)直接组织实施的不缴纳保证金。
(十五)签订合同。通过财政预算评审的项目,预算评审价作为合同价;未达到预算评审标准的项目,按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的预算价作为合同价。中选单位应在接到中选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提供县财政局出具的保证金收款凭证(工程履约保证金可提供银行、保险公司或宣汉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保函)签订施工合同。在规定时限内未签订施工合同的,视为中选单位自愿放弃,由项目单位按原程序重新选择施工单位。
(十六)开工条件。项目开工前,环境影响评价(乡村小型建设项目属于豁免类无需办理,但涉及四级及以上公路建设项目需办理环评手续)、节能审查(在项目申请赋码时同时填报能耗表)、社会风险评估(主要是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公益性重大项目,乡村小型建设项目一般无需办理)、水土保持(征占地面积0.5公顷及以上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一千立方米及以上的项目需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洪水影响评价(乡村小型建设项目跨河或者在河、湖划界内需办理行洪论证)。占用林地审查(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施工许可(工程投资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不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四级及以上公路需办理施工许可)。其他情形,需按照国家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十七)隐蔽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隐蔽工程(含隐蔽工程变更无增量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项目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项目单位按程序进行签证确认,留存前后对比照片等影像资料。
(十八)项目变更。项目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或者建设内容等,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十九)项目验收。
1.乡村两级组织施工单位、村质量监督小组(监理单位)和群众代表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项目主管部门验收。
2.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项目单位、施工单位、村质量监督小组(监理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共同验收,勘察设计单位应描述项目验收具体情况,并用“合格”或“不合格”体现验收结论性意见。
(二十)资金拨付。项目启动后,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合同约定拨付资金,经县级验收合格,最高拨付资金不超高97%,留存3%转为项目质量保证金。合同约定质保期满后,施工单位凭项目单位出具的质保期间工程无质量问题的证明、资金拨付审批表、项目结算报告等资料到项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拨付质保金。由村(居)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理事会)直接组织实施的项目,可预拨部分启动资金。报账资料原则使用原件,项目单位需记账的可使用复印件。
(二十一)项目结算。项目结算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单个项目财政投资额度在50万元以下的,施工单位根据实际工程量办理工程竣工结算,项目单位、施工单位双方签字认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结算评审。单个项目财政投资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单位根据实际工程量办理工程竣工结算,项目单位、施工单位双方签字认可,准备好其他结算评审送审资料后,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结算评审。
(二十二)保证金退还。项目竣工结算后,施工总承包单位书面承诺该工程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未发现欠薪问题的,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县级验收单、结算报告、保证金缴纳凭证等材料经项目资金管理部门审签后到县财政局退还保证金。
(二十三)公告公示
1.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上级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后30个工作日内,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公告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2.项目及资金计划公告。乡镇(街道)、项目单位在收到项目及资金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公开栏对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管理部门、实施期限、项目单位及责任人、项目绩效目标和联农带农机制等进行公告。
3.实施方案经县级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项目单位在村委会公开栏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告。
4.项目实施前公告,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地点对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项目工期、项目建设地点和项目内容及规模等进行公告。
5.项目县级验收合格10个工作日内,项目单位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6.12月底,项目单位要对该村年度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公示。
以上公告公示均要留存远、近照片各一张。
(二十四)项目监督管理。项目主管部门、乡镇(街道)、项目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发生质量问题的,不得继续支付建设资金,并督促限期整改。完成整改后,按照原程序验收、结算后可支付余下建设资金。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内容和相关要求推进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和超概算。
勘察设计单位设计文件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对勘察设计资料承担相应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参与县级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组织的设计图纸会审,做好设计文件交底;向施工(监理)单位详细说明设计文件,及时处理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并在验收单上签验收结论意见。
(二十五)资金绩效管理。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链条,强化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二十六)以工代赈方式。按照《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通知》(宣赈办〔2021〕67号)要求,所有乡村小型建设项目应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方式,使用以工代赈资金实施的项目向当地群众发放的劳务报酬不低于该项目财政资金投入的15%,使用其他财政资金的项目向当地群众发放的劳务报酬不低于该项目财政资金投入的10%。
(二十七)项目档案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单位规范收集整理项目建设相关资料,将所有项目资料装订成册,项目资料原件由项目单位管理,同时将项目资料复印件(原件电子档案资料)交项目管理部门和资金管理部门备案。
二、采购类项目
(一)范围及要求。政府直接投资,由村(居)民委员会为项目单位,在县域内乡村实施的苗木、家禽、器材、路灯、农用机械等投资规模较小、内容较为单一的产业发展和设施设备采购等项目,可采取询价采购的方式组织实施。
(二)规划计划
1.村(居)民委员会每年10月底前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申报次年入库项目,申报项目经参会的村(居)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复核汇总,报县发改局建立县级乡村小型建设项目库并适时进行调整。
3.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建设需求,按照轻重缓急原则,择优选择年度建设项目,编制项目计划,按程序报县委财经委员会审议后,报请县委、县政府审定通过后下达年度项目计划。
4.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使用财政资金。确需支持的项目,按规定流程入库后再安排实施。每年6月,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项目主管部门对年度项目计划进行中期调整,按程序报县委财经委员会审议后,报请县委、县政府审定。
(三)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单位在收到项目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群众代表大会,选择项目实施主体、明确项目单位、采购方式、询价采购小组成员、采购金额、品种、数量、采购时间等,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1.询价采购项目实施方案应明确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补助资金、项目单位、询价方式、采购品种、数量、规格、采购金额、采购时间、组织保障等内容,应附:会议记录、相关小组名单、受益户花名册。询价采购小组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乡镇(街道)项目负责人、第一书记、村支部书记、村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及1至2名群众代表等灵活组建,严格控制询价采购人数(6-7人)。
2.农户自主采购项目实施方案应明确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补助资金、采购方式、采购品种、数量、规格、采购金额、采购时间、组织保障等内容,应附:会议记录、受益户花名册、农户银行账号信息。
(四)实施方案审核审批。项目实施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实施方案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批复文件应明确项目名称、规模、总投资、项目单位、补助资金和采购方式等内容。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作为项目招标采购、建设实施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五)询价采购方案编制
项目单位在实施方案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编制询价采购方案(农户自主采购项目不需编制询价采购方案)。询价采购方案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采购内容、采购数量和规格、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采购方式、项目单位及责任人、询价时间、保证金缴纳要求等相关内容。
(六)询价采购方案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项目单位询价采购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乡镇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
(七)询价采购公告
询价采购方案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单位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固定公示栏发布询价采购公告(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询价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地点、采购内容、采购数量和规格、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询价方式、询价时间、项目单位及责任人、保证金缴纳要求等相关内容。
(八)询价采购程序及要求
1.被询价企业或公司不得少于3家。询价采购小组对产品质量和规格负责,报价按照从低到高依次排序,选择报价最低的企业或公司作为中选单位。完成询价后应召开群众代表大会,通报询价结果。
2.被询价企业(公司)提供资料。
(1)种植业。应提供税务登记证、个体工商(农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林木种子经营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苗木质量检验证、森林植物检疫登记证、授权委托书、开户许可证、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资料,提供的资料均需加盖公司鲜章。
(2)养殖业。应提供税务登记证、个体工商(农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动物防疫合格证、产地检疫证明、授权委托书、开户许可证、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资料,提供的资料均需加盖公司鲜章。
(3)其他。应提供税务登记证、个体工商(农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开户许可证、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资料,提供的资料均需加盖公司鲜章。
(九)中选通知。询价结束后对外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放中选通知书。
(十)缴纳保证金。中选单位应在接到中选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种植并挂果类项目按照合同价格缴纳20%成活率和15%挂果率保证金;种植不挂果类项目、养殖类项目按照合同价格缴纳20%成活率保证金。其他类项目按照合同价格缴纳10%履约保证金。以上保证金均缴纳到县财政专户(开户名:宣汉县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宣汉县支行,账号:2317580109100018508-3)。
(十一)签订合同。中选单位凭县财政局出具的保证金收款凭证与项目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在规定时限内未签订合同的,视为中选单位自愿放弃,由项目单位按原程序重新选择供货商。
(十二)退还保证金。产业类项目凭成活率验收单、保证金退还申请表退还成活率保证金;凭挂果率验收单、保证金退还申请表退还挂果率保证金;其他类项目凭县级验收卡、保证金退还申请表方可退还履约保证金。
(十三)项目变更。项目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或者建设内容等,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十四)资金拨付。项目启动后,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合同约定拨付资金。由村(居)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理事会)直接组织实施的项目,可预拨部分启动资金。报账资料原则使用原件,项目单位需记账的可使用复印件。
(十五)公告公示
1.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上级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后30个工作日内,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公告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2.项目及资金计划公告。乡镇(街道)、项目单位在收到项目及资金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公开栏对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管理部门、实施期限、项目单位及责任人、项目绩效目标和联农带农机制等进行公告。
3.实施方案经县级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项目单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告。
4.项目实施前公告,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地对供货单位、项目期限、项目地点和项目内容及规模等进行公告。
5.项目县级验收合格10个工作日内,项目单位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情况、检查验收结果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6.12月底,项目单位要对该村年度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公示。
以上公告公示均要留存远、近照片各一张。
(十六)项目监督管理。项目主管部门、乡镇(街道)、项目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必须留存现场监管的过程资料。凡是质量不合格或发生质量问题的,一律不得继续支付项目资金,并督促限期整改,确保质量。完成整改后,按照原程序验收合格后可支付余下项目资金。
(十七)资金绩效管理。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链条,强化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十八)项目档案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单位规范收集整理项目相关资料,将所有项目资料装订成册,项目资料原件由项目单位管理,同时将项目资料复印件(原件电子档案资料)交县级项目管理部门和资金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