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社会救助办事指南 (最低生活保障)
来源: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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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川民发〔2021〕180号)、《宣汉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宣县委办〔2018101号)、《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宣府办〔2021〕84号)。

二、申请条件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宣汉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2.城市,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740元/月。

3.农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533元/月。

三、申请材料

签订社会救助申请及授权书,提供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病历或诊断证明、收入证明等。

四、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受理时间

夏季: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受理窗口及受理地址:

受理窗口: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受理地址: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八、办事流程

   1.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乡镇(街道)收到群众救助申请后,应当同步委托发起信息核对,依托各级核对机构和乡镇(街道)现有信息资源,对申请对象家庭及其法定义务人的住房、车辆等收入财产信息进行核对。

3.乡镇(街道)根据核对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镇街民政部门提供相关补证材料。乡镇(街道)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及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进行综合调查研判,入户调查每组不少于2人。

4.调查结束后,乡镇(街道)应结合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等情况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核,由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分管负责同志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后,乡镇(街道)应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对拟纳入救助范围的人员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对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在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

5.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采取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经参会人员集体研究,作出确认决定。确认同意给予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档次及金额,城乡低保从确认之日次月起发放救助金。确认同意的城乡低保应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和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线上线下长期公示。对确认不同意给予救助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九、服务咨询电话:0818-571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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