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府公〔2023〕20号
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宣汉县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决定实施2023年第6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工作。根据对拟征地范围内土地现状调查、测绘情况,制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本批次拟征收宣汉县蒲江街道明月社区1组、2组、3组、7组集体土地(具体征地范围和位置以勘测定界图为准),依据规划,开发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
二、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和勘测定界结果,该批次拟征收宣汉县蒲江街道明月社区1组、2组、3组、7组集体土地1.9224公顷,其中,农用地1.7612公顷(耕地0.926公顷,园地0.5481公顷,林地0.2082公顷,其他农用地0.0789公顷),建设用地0.1612公顷。拟征地位置和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具体征地地类、面积如下:
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 | 拟征收 土地面积 | 其中 |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其他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蒲江街道明月社区1组 | 0.4351 | 0.41 | 0 | 0 | 0.0051 | 0.02 | 0 |
蒲江街道明月社区2组 | 0.3044 | 0.1225 | 0.1189 | 0.0068 | 0.0038 | 0.0524 | 0 |
蒲江街道明月社区3组 | 0.6294 | 0.1315 | 0.37 | 0.0301 | 0.061 | 0.0368 | 0 |
蒲江街道明月社区7组 | 0.5535 | 0.262 | 0.0592 | 0.1713 | 0.009 | 0.052 | 0 |
合计 | 1.9224 | 0.926 | 0.5481 | 0.2082 | 0.0789 | 0.1612 | 0 |
三、征地补偿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和《宣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宣府公〔2020〕19号)规定,征收农用地按区片综合价执行,本次征收的蒲江街道明月社区位于我县第Ⅰ区片,区片价标准为76.8万元/公顷。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
(二)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附着物补偿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执行。
(三)房屋拆迁补偿。由宣汉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按规定拆迁补偿。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措施
(一)安置对象。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的群众。
(二)安置方式。尊重农村村民意愿,可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或者一次性货币补偿之一进行安置。
(三)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的规定,将失地群众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五、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地单位如对上述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宣汉县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听证并送达,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二)公示期满30日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县自然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预征收补偿协议》。
宣汉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