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普光镇杏树村5组土地(县储配煤基地项目一期用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来源:宣汉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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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征收普光镇杏树村5组土地

(县储配煤基地项目一期用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宣自然资征补〔2023〕第5

    

因县储配煤基地项目一期用地,需征收普光镇杏树村5组土地346.263亩。该土地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汉县储配煤基地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2〕1049号)批准为国有土地,并发布《宣汉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宣汉县储配煤基地项目建设用地的公告》(宣府公〔2023〕12号)征收公告,宣汉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工作安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有关规定,现将县储配煤基地项目一期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村、社区、

耕地

(亩)

养殖水面(亩)

园地

(亩)

林地

(亩)

其农用地(亩)

建设用地(亩)

其它地

(亩)

安置人口(人)

备注

杏树村5组

72.621

2.277

3.12

260.601

5.718

1.926

 

132

 

 

 

 

 

 

 

 

 

 

 

小计

72.621

2.277

3.12

260.601

5.718

1.926

 

132

 

区片综合地价

4.95万元/亩    (注:建设用地和其它土地减半补偿2.475万元/亩)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村、社区、

征收前该组

人平耕地(亩)

面积

(亩)

土地补偿费

(万元)

安置补助费

(万元)

青苗补偿费

(万元)

附着物

补偿费

合计

(万元)

杏树村5组

0.59

346.263

512.7705

1196.4645

205.2078

 

1914.4428

 

 

 

 

 

 

 

 

小计

0.59

346.263

512.7705

1196.4645

205.2078

 

1914.4428

三、补偿费用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征地补偿款由宣汉县自然资源局支付给普光镇杏树村5组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发〔2018〕22号)规定执行

按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对征收土地范围内的一切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拆迁补偿安置,由宣汉县普光镇政府负责实施。

五、征(用)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要求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执行,并按照《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达市人社发〔2021〕8号)和《宣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宣府公〔2020〕19号)标准执行,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3年4月9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宣汉县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2023年4月9日前按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宣汉县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宣汉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对宣汉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宣汉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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