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从重处罚清单
来源:宣汉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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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机关从重处罚适用条件法律依据配套监管措施
1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应急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2.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裁量标准》规定有从重处罚情节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符合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2、加大执法检查的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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