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重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2.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裁量标准》规定有从重处罚情节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符合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2、加大执法检查的频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