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从轻处罚清单
来源:宣汉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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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机关从轻处罚适用条件法律依据配套监管措施
1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应急管理部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责令限期整改后立即开展培训,且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应急管理部门已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但未告知从业人员,且未因此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其他严重后果,责令限期整改后立即告知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3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应急管理部门制定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未定期组织演练,责令限期整改后立即组织实施演练,且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其他严重后果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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