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应急管理局不予处罚清单 | |||||
单位:(公章)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化学品单位已知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等信息、已经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分类报告和审核意见等信息,但未按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一)《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2 |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其支付工资并要求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2.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3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2.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