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宣汉县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来源: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11-22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各地各部门自查和清理的结果保留的各类证明事项共29项,现予以公布。凡保留事项以外的,各地各部门(单位)不得提供,也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

 

附件:宣汉县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宣汉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1月21日          


附件

 

宣汉县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证明事项

设定依据

清理意见

(取消/保留)

理由

备注

1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九条第(二)项

保留

部门规章规定

行政审批局

2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九条第(三)项

保留

部门规章规定

行政审批局

3

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第九条第(三)项、第十条第三款第三项

保留

部门规章规定

行政审批局

4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

保留

法律规定

行政审批局

5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第(三)项

保留

法律规定

行政审批局

6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条第二款

保留

部门规章规定

行政审批局

7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第七条第(四)项

保留

部门规章规定

行政审批局

8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一)项

保留

部门规章规定

行政审批局

9

住所(经营场所)权属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二百一十二条

保留

法律规定

行政审批局

10

普通护照的签发国家工作人员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国境证件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8号)第四条

保留

法律、部门规章规定

公安局

11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需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1号)第七条、第八条

保留

部门规章规定

公安局

12

身体条件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七条

保留

部门规章规定

公安局

13

 

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十三条

保留

部门规章规定

公安局

14

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十一条等

保留

部门规章规定

公安局

15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或者尾板加装合格证明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

保留

部门规章规定

公安局

16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三十八条

保留

部门规章规定

公安局

17

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证明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八十六条

保留

部门规章规定

公安局

18

鉴定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发还证明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七十六条

保留

部门规章规定

公安局

19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五条、第六条

保留

法律、部门规章规定

民政局

20

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内地居民)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保留

部门规章规定

民政局

21

慈善组织认定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七条

保留

部门规章规定

民政局

22

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第九条

 

保留

中央军委规定

民政局

23

补领结婚登记相关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17条

保留

行政法规规定

民政局

24

经济困难证明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第二十条、二十一条

保留

省级地方性法规规定

司法局

25

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条

保留

部门规章规定

司法局

26

原执业机构出具的解除聘用(劳动)关系、业务工作已办结并交接完毕、债权债务已结清的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五、十六条

保留

部门规章规定

 

司法局

27

开办资金证明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四条

保留

部门规章规定

司法局

28

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十四条规定

保留

部门规章规定

 

自然资源局

29

婚姻关系证明或收养证明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号)第九条

保留

部门规章规定

 

民族宗教事务局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