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宣汉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宣汉县敬老院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宣汉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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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股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我县敬老院管理,不断提高供养服务水平和质量,促进我县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宣汉县敬老院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宣汉县民政局   

            2023年3月22日



​宣汉县敬老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敬老院管理,维护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合法权益,提高供养服务保障水平,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四川省农村敬老院建设与管理规范》《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宣汉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敬老院是指由政府兴办、财政全额拨款、县民政局直管的养老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困人员供养对象是指符合国务院《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资帮助。

第四条 敬老院应当办理法人登记、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健全日常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积极改善供养条件,提升管理服务质量,主动接受各级各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乡镇(街道)要积极宣传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对有意愿入住敬老院的特困供养对象及时为其办理入住敬老院相关手续;重大节日,要组织开展慰问、联谊、送温暖等活动。

第二章 基础设施 

 建筑布局

(一)敬老院应结合乡镇集中布局、统一规划、合理确定规模。

(二)选址应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1.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2.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燃气、通讯等条件较好。

3.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医疗、文化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4.远离社会治安事故易发地区。

5.在抗震设防地区选址时应尽量选择抗震有利地段。

(三)敬老院建筑总平面布局应采用围合式布置,按照功能进行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服务流线通畅。

(四)敬老院建设用地应包括建筑、绿化、室外活动、衣物晾晒、农业生产经营等用地,并按照建设要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用地面积,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容积率不宜大于0.9;绿地率不宜低于35%,宜有集中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宜为3~4㎡/床;衣物晾晒场地宜为30~90㎡。

(五)敬老院的房屋建筑包括生活用房、行政附属用房、文化娱乐用房、医疗康复用房和养殖用房。其中生活用房主要包括居室、卫生间、厨房、餐厅、储藏室、浴室、公共卫生间、洗衣房;行政附属用房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办公室、会议室和值班室;文化娱乐用房包括棋牌室、阅览室、活动室;医疗康复用房主要包括医务室、康复训练室、医疗保健室和心理支持室;养殖用房包括养殖猪、牛、羊或鸡、鸭、鹅、兔等的圈舍。

(六)敬老院的各类功能用房应集中布局,居室设计应按供养(服务)对象的身体状况分别设置,应设置自理对象居住区和失能、半失能对象居住区。居室内床位平均可使用面积不低于6㎡,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0㎡。

 设施设备

(一)居室应配置单人床、床头柜、衣柜、桌椅、薄被、厚被、床单、被罩、枕芯、枕套、呼叫器等。室内家具应无尖角凸出部分。

(二)卫生间应保持通风,配备坐便器(蹲便器)、洗面盆、沐浴器,安装扶手、毛巾架、换气扇等,安装双向开启的插销。

(三)餐厅的餐位数应满足供养(服务)对象同时就餐需要。应配设统一美观的餐旧和座椅、风扇或空调、食谱公告牌、洗漱池、消毒设备、防蝇设备等。

(四)厨房应设置食品加工、清洗消毒、燃料堆放等区域,配备常用炊具、生熟墩板、冰箱、橱柜、消毒柜、食品留样柜、电风扇及防蝇、防鼠设备。

(五)文化娱乐室应配备电视机、棋牌和适合供养对象阅读的报纸、书刊,配备活动器材。

(六)设置的卫生室应配备温度计、听诊器、血压计等一般性的诊疗设备,还应配备存放供养对象常用药品的药品柜。

(七)康复训练室应配备适合供养对象康复训练的康复器械及适合供养对象使用的健身器材。

(八)设置安全监控系统,明确专人值班值守。 

第三章 组织建设 

第八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敬老院的全面工作,工作人员根据需要和规模配备。

第九条 敬老院应设立行政部、护理部、后勤部等内设机构。规模较小的敬老院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规模配置。有条件的敬老院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立医务室或护理站。

 敬老院应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委会),由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和供养对象代表5-9人组成,院委会成员通过工作人员和院民推荐产生。院委会可根据需要下设财务监督、膳食管理、文体活动、安全保卫等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工作小组,各小组工作由院委会成员具体分工负责。

第十一条 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敬老院,应设立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员的数量设立党支部或党小组。党组织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作用。

第十二条 要加强敬老院工会组织建设,按程序完善组织架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及时了解职工在工作、生活中的诉求和思想状况,高标准全方位服务职工,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人事管理 

 敬老院的工作人员包含在编人员和聘用人员,在编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要求执行。

第十 敬老院聘用人员面向社会聘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由敬老院推荐,经县民政局审查同意后,敬老院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 敬老院聘用人员配备要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原则上按照集中供养对象完全具备、部分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以不低于10:1、6:1、3:1的比例配备聘用人员。具体聘用人员职数由县民政局核定。

第十 聘用人员优先从“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贫困家庭劳动力等就业困难群体中聘用。首次聘用工作人员年龄男性不得超过60岁,女性不得超过50岁。

第十七条 聘用条件

(一)政治素质:能自觉遵守敬老院管理制度,廉洁奉公,勤劳务实,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为供养对象服务。

(二)文化素质:行政管理人员、财务人员须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工勤人员和照料护理人员需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业务素质:具有独立完成岗位工作的能力,能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四)年龄要求:受聘人员年龄需符合国家规定的满足法定工作年龄的要求。

(五)身体条件:身体健康,必须持有健康证。

(六)其他条件:原则上每所敬老院应聘用1名及以上男性人员。

第十八条 聘用程序

(一)敬老院按照核定聘用人员数量及需求拟定聘用职数,报县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制定聘用计划;

(二)敬老院按照县民政局批准的聘用职数,在本辖区范围内发布聘用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聘用的条件、岗位等相关内容。

(三)敬老院对报名人员进行初审,按照应聘人数1:2的比例确定推荐名单,附体检报告、工作简历等材料一并上报县民政局。报名人数不足的,可按实际应聘人数上报。

(四)县民政局由业务分管领导带队,养老福慈股负责,抽选相关股室人员组成考察组,对敬老院上报的应聘人员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养老福慈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敬老院按程序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的订立

(一)敬老院按照县民政局审定的人员名单,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一年(含试用期一个月),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续签聘用合同。

(二)聘用合同签订后,报县民政局备案1份。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一)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自动解除聘用合同关系:

1.超过法定工作年龄的;

2.因违纪违法及严重违反敬老院相关管理制度的;

3.院内满意度测评达不到60%或连续两次满意度测评达不到80%的;

4.国家有关规定适用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合同期满的;

2.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撤销或与其他敬老院合并,或者无院民供养,或者院民人数减少需精减岗位(工种)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敬老院的规章制度,敬老院应解除聘用合同:

1.辱骂、殴打、虐待院民,致院民不愿意由其照顾、护理或者不接受其服务工作的;

2.因其失(渎)职行为,造成院民轻微伤及其以上损害,或者使敬老院财物损害价值1000元及以上,且拒不赔偿,或者造成敬老院及其负责人等工作人员被行政处分及以上的;

3.偷窃、故意损毁、侵占、骗取敬老院及其院民财物的;

4.一个月内连续迟到3次,累计迟到7次,或者一年内累计迟到超过20次的;一个月内累计旷工3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

5.敬老院因工作需要调整或者变更聘用人员工作岗位(工种),聘用人员拒不服从的;

6.聘用人员擅自将院外人员(包括其近亲属)领入院内逗留,或者在院内从事汹酒、娱乐、赌博等活动影响敬老院管理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规违法活动的;

7.在各类网络平台等公众媒体或公众场所,公开散布和实施诽谤、侮辱敬老院及其院民的言论和行为的;

8.擅自将有毒、有害、爆炸等危险物品带入院内,不听劝阻的;

9.聘用人员因违纪、违法行为被实施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及以上的;

10.有实施其他违反敬老院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行为,或者有损敬老院或院民利益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聘用人员与敬老院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劳动仲裁。

 第二十二条 敬老院聘用人员受聘期间工资待遇由基本工资 护理补贴组成。

(一)基本工资。按照县财政核定的统一标准执行。

(二)护理补贴。按照当月敬老院护理费用不超过总额的70%作为护理补贴发放总额,具体发放办法、标准、绩效考核等由敬老院自行制定并报县民政局备案。未参与护理的聘用人员不得发放护理补贴;未接受护理的院民的护理费用不得计入护理费用总额参与发放。

(三)聘用人员因公外出,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回院按规定标准凭票报销。确需租用车辆的,必须经院长同意后按市场价凭票报销。外出期间误餐补助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按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院长及在编工作人员接受县民政局的年度考核。敬老院每季度组织院民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一次满意度测评。

 敬老院负责制定《敬老院聘用人员考核细则》,年终对聘用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是否续聘的依据。

 院长职责

(一)贯彻执行各级有关特困供养和养老机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制定院内各项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适时向辖区乡镇(街道)和县民政局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三)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和院民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时事政治,教育他们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服从管理、遵纪守法。 

(四)坚持民主管理,定期召开院委会,征求意见,接受监督。 

(五)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维护院民合法权益。 

(六)切实做好敬老院安全维稳工作。 

(七)遵守财经纪律,管好、用好敬老院资产。 

(八)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发展院办经济。

(九)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十六 行政人员职责

(一)协助院长执行国家政策方针,协助制定院内各项规章制度、敬老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制度的执行。 

(二)协助院长组织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及院务会,积极引导院民爱党爱国、感恩奉献、遵规守纪、服从管理。 

(三)负责敬老院文字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上报工作。

第二十七条 财务人员职责

(一)负责敬老院现金收支和银行结算业务。

(二)负责往来账款的清理和收付工作。

(三)负责资产的清理和登记工作。

(四)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会计基础工作。

二十八 护理人员职责

(一)护理人员仪表面貌要求:

1.仪容仪表得体。

2.穿着整洁、鞋袜整洁。

3.养老护理员不佩戴戒指、手镯(链)、胸针等尖锐物品。

4.不留长指甲,不染指甲。

5.不抽烟、酗酒。

(二)照料护理人员岗位职责

1.服从工作安排,热爱本职工作,熟练掌握业务技能,树立全心全意为院民服务的思想。

2.自觉遵守院内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对老人要体贴周到,尽心尽责,不擅离职守,有事要履行请假手续。

3.认真做好院民的日常服务护理,做到不怕脏、不怕苦、不怕累,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做好服务工作。

4.尊老爱老,杜绝对院民耍态度,要协助院长及时调解院民发生的矛盾纠纷,教导院民以院为家,做老人的知心人。

5.负责室内外的清洁卫生,做到卫生天天打扫,内务日日整理,东西摆放整齐有序,保持院容清洁美观,室内无异味。

6.协助院民搞好个人卫生,经常为老人洗晒衣被,督促并帮助老人洗澡、理发、梳头、剪指甲,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促进老人身心健康。

7.随时观察老人的身体、精神状况,有任何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协助老人就医或按时吃药。

8.协助院长做好安全维稳工作。

9.积极参加院内农副业生产劳动,管理好院内花草树木,搞好环境绿化。

10.做好院长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二十九 炊事人员职责

(一)遵守院规院纪,自觉执行有关管理制度,不断提高餐饮技能。

(二)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规定,把好食品卫生安全关,不使用过期食材、不提供腐烂变质食品,认真做好食品留样,坚决杜绝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三)坚持每周定期公布食谱,按时保质保量提供饭菜,虚心接受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的建议意见,主动接受监督。

(四)做好厨房、餐厅的清洁卫生工作,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食物分开存放,炊具使用后,要做好洗净、消毒和卫生清理工作,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

(五)负责食品仓库、厨房、餐厅内食品、物资、设备、公用餐具、厨具的管理。

(六)热心服务院民,对餐食有特殊需求的服务对象给予适当照顾。

(七)不搞特殊化,与老人同一用餐标准,不在食堂加工自带食品和蔬菜。

(八)协助搞好副业生产和院务管理。

(九)做好院长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三十 医护人员职责

(一)负责卫生、健康知识宣传工作 

(二)制定传染病预防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应急演练。

(三)按照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管理院民健康档案 

(五)随时对院民身体进行健康监测,定期给院民检查身体,负责院民疾病预防和初期治疗,对突发疾病院民进行急救。 

(六)负责院内有关场所的消毒工作。

(七)做好院长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第三十一条 敬老院聘用人员的工作时间原则上在院时间为每周一至周日上午8时至晚上18时,晚上18时至次日8时轮流值班,炊事员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工作时间。在确保敬老院日常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经院委会讨论同意,可根据岗位需要对相关工作时间作适当调整和安排休假天数。

第三十二条 院长、院委会对工作人员上下班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勤。定期考勤一般每日两次,不定期考勤一般每周应不少于3次,主要检查工作人员在岗和有无迟到、早退等违规违纪现象。县民政局不定期对在岗情况进行抽查,缺岗1次计旷工1天。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外出实行登记制度,认真填写外出登记表。

第三十三条 值班值守

(一)工作时间外和节假日,应坚持值班制度。值班工作严格按照“中共四川省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党委(党组)值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川委厅〔2023〕3号)要求,实行24小时值班员在岗值班制度。敬老院要根据岗位需要提前安排值班人员,值班人员中应有足够的炊事人员和护理人员,必须维持敬老院的正常运转。值班人员必须坚持全时在岗,并保持通信畅通。如遇安全事故、人员伤亡等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处置和汇报。

(二)敬老院要建立交接班制度。值班人员交接班时间为每天早上8时,值班期间发生的重大情况、突发事件、待办事项等要作详细记录,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 请销假

(一)按程序报批,院长请假半天报局分管领导批准,1天及以上报局主要领导批准;一般正式职工请假半天的报院长批准,1天报局分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的报局主要领导批准。请假情况需报县民政局业务股室备案。

(二)聘用人员外出或因故不能正常上班,需向院长请假,累计请假时间比照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请假时间在3天以上的需报县民政局业务股室备案。

(三)所有人员请假,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病假必须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如遇特殊、突发情况可电话向审批人请假或请人代假,事后应及时说明原因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四)所有人员请假应提前安排好相关工作,做好工作交接。

(五)请假期满后应按规定及时上岗并销假。凡未请假、准假、超出请假时间、或未按规定及时销假者,均按旷工处理。 

第五章 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制度

(一)敬老院应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账管理。

(二)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各项经费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三)统筹安排各项费用支出,实行民主理财,做到账目公开,每月公布一次收支情况。

(四)严格执行政府招投标采购制度,编制建设采购方案,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需报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批备案,并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程序组织实施。专项修建工程有工程预算书、财政评审报告、中标通知书和建修(采购)合同,做到工程建设程序规范、档案齐全。

(五)所有业务支出必须由经手人、审核人签字,经院长审批,按财务管理制度入账,手续不全一律不予报销;

(六)院内生产的蔬菜、肉、蛋、禽及其他物资,应合理作价,收支入账。

(七)院办经济实体实行成本核算,健全账目,加强经营管理。

(八)规范住院费用结算程序,住院费用每半年清算一次。敬老院凭医疗机构提供的住院下差费用汇总表(附发票复印件)摆往来账,住院下差费用汇总表由敬老院、医院、医保三方核实签字、盖章后报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审核后直接划拨到医疗机构,敬老院凭划拨凭证冲账。

(九)规范护理费用使用。护理费用用于聘用人员护理补贴、院民协助护理补助、购买护理用品及护理设施设备。具体使用办法由敬老院院委会讨论制定并严格实施,原则上一年一修订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十)建立社会捐赠款物台账,按捐赠方意愿,管好用好社会捐赠款物。

 现金管理制度

(一)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库存现金不超过5000元。 

(二)按照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支付现金,严禁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收入的现金要及时准确存入银行账户,不得出现坐支现象,每月收支报表要及时准确。

(三)妥善保管好现金和有价证券,做到手续齐全。

(四)到银行提取或存入现金,要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敬老院账务管理实行集中审核,独立核算制。敬老院只设出纳,不单独设会计。敬老院院长对所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负责。

(一)特困人员供养经费来源

1.财政转移支付的特困人员供养资金。

2.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3.接收的社会捐赠收入。

4.院办经济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二)人员上报。敬老院要按时向县民政局报送在院实际供养特困人员人数、聘用人员数。

(三)资金划拨

1.每月县民政局将供养金、工作人员经费、其他补助资金划拨到敬老院账户。

2.敬老院接收的捐赠资金、院办实体收入等要及时存入银行账户。

(四)资金使用

1.敬老院单笔支出在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维修、采购项目等(不包含日常生活物资采购),经院委会集体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实施结束后,凭正式发票和院委会记录等附件入账。

2.凡敬老院单笔开支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维修、采购项目等(不包含日常生活物资采购),经院委会讨论通过书面报县民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报告内容包括开支的项目、数量、单价、金额、用途等)。实施结束,凭正式发票、领导批示件等附件入账,同时需附询价确认单、合同等。

3.院长不得兼任出纳,原则上明确正式职工任出纳,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4.报账按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支付,金额在500 元 (含) 以下确不能通过银行转账的可由出纳支付现金,填写现金日记账;报账金额在 500 元以上的转账支付。

(五)经费审签

1.日常生活物资采购及3000元以下的其他开支,由经办人、出纳签字并由院长签报销后送财务核算;

2.单独支出在3000元以上(不包含日常生活物资采购)的其他开支,由经办人、出纳签字并经院长签报销后送县民政局养老福慈股审核,符合开支要求的由养老福慈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送财务核算。

(六)财务核算

敬老院整理汇总当月日常各类开支单据,于次月10日前交规财股核算。每月物资采购清单一并报送。

(七)财务公示。会计及时将财务收支情况反馈给敬老院,敬老院要及时张榜公示。所有会计原始凭证由县民政局存档备查。

第六章  财产管理 

 敬老院资产属国有资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随意处置。敬老院划转撤并时,其资产处置方案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才能执行。

 特困人员入院后,其个人财产仍属本人所有,可由本人保管或委托亲友、敬老院代管,由敬老院代管的需出具代管凭证。特困人员去世后,其财产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办和村社基层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物品保管

(一)敬老院明确保管员一名,由院内工作人员担任。主要负责管理敬老院公共财物以及院民寄存的贵重物品。

(二)所有物品登记造册,由保管员清点保存,若发生责任性的损失,由责任者照价赔偿。

(三)公用物品转移出库,须经院长同意并履行出入库手续,方可转移。库存物品要做到账物相符、物据相符,定期盘存。

(四)库内物品摆放整齐,保管要防潮、防腐、防鼠、防变质,要有防盗、防水等设备。

(五)不按规定使用造成损坏或丢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负责照价赔偿。

(六)更换物品要严格以旧换新,发放数量及规格准确无误。 

第七章  入院出院 

 敬老院以供养特困人员为主,逐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寄养、代养。传染病人不得入住敬老院,精神病人由县特困人员精神康复院统一管理。未满16周岁的特困人员须安置到儿童福利院。

 特困人员入院、出院

(一)入院程序

1.本人申请。特困人员自愿集中供养的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

2.体检。由乡镇(街道)民政办组织特困人员到卫生机构进行体检。

3.乡镇(街道)审批。经体检合格后,乡镇(街道)民政办根据特困人员意愿,送到敬老院办理入住手续。

4.办理入院。由接收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敬老院对特困人员进行入院评估,并与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特困人员、财产监护人签订集中供养协议书,办理入院手续。特困人员入院协议应包括入院条件、供养对象财产和承包土地处置办法、敬老院和供养对象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寄养、代养协议应包括入院条件、收费标准、入院后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医药费处理办法、丧葬事宜和违约责任等。

5.入院后,特困人员供养金直接划拨给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敬老院。

(二)出院程序

1.申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提出申请,申请必须说明出院的理由,并经本人签字或盖手印确认。

2.审批。敬老院应根据特困人员意愿及时与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办衔接,由民政办为其办理出院手续,并带回原居住地,妥善安置。

3.院民因违反相关规章制度、不服从院内管理等特殊原因不适宜居住在当前敬老院的,可转往其他敬老院集中供养;转往后仍然不适宜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经院民大会讨论决定后,报户籍所在地民政办按程序转为分散供养,并妥善安置。

4.转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由乡镇(街道)民政办及时为其办理供养金转移手续,并落实好监护人。

 建立院民档案,内容应包括:入住申请表、入住调访/审批表、入住体检表、入住评估表、供养协议、老年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紧急联系人/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老年人外出约定、委托保管(贵重)物品约定、委托发放医疗药品约定、出院流转表、入住老年人风险告知书等。

院民档案保管期限不小于院民出院或死亡之日起5年。

第八章 服务管理

 敬老院要创造条件,满足集中供养院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膳食服务。供给粮油、副食品和零用钱等,满足院民的日常生活需要,讲究饮食营养,并尽量满足特殊供养对象的饮食要求。

(一)应成立有工作人员和院民代表参加的膳食管理小组,每月至少召开1次膳食管理会议,不断提升膳食服务质量。 

(二)建立生活物资采购验收制度,购买各种生活物资应由院民代表、管理人员等三人及以上共同参与购买,并由库房保管员和院民代表共同验收入库,建好台账,出库必须做好登记,主要生活物资按程序实行定点购买。

(三)生活物资采购均以原始单据为准,经手人必须签字盖章,日清月结,生活开支每月向院民公布一次。 

(四)讲究饮食营养,每周制定食谱并公示,做到营养合理,荤素搭配,粗粮细做。食谱应适时根据院民的意见和要求进行调整。

(五)食堂工作人员要准确掌握用餐人数,合理制作饭菜,减少浪费。

(六)照顾不同老年人的饮食习惯,尊重少数民族院民的饮食习俗。

(七)院内工作人员不得将食堂及其他物品私自带出敬老院,一经发现,按本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三款处理。 

  (八)本着节俭喜庆的原则,在院民生日、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可适当加餐。

(九)用餐

1.院民应严格遵守院内统一的开饭时间。

2.用餐时,院民要自觉做到饭前洗手,按次序就座用餐,不面对食品咳嗽、打喷嚏。未经允许不得离开餐厅随地就餐。

3.用餐以吃饱、吃好为原则,反对暴饮暴食、少吃多盛、倒饭倒菜和铺张浪费等不良行为。

4.用餐后,坚决不得把餐具或饭菜带回卧室房间。

5.严禁把变质食品带入食堂。未经批准,不得饮酒,若安排饮酒活动,工作人员需加强管理,做到适度饮酒,不酗酒。

6.凡有传染病风险的院民一律隔离单独就餐,餐具单独消毒,单独存放,不得混洗混存。

7.因院民特殊身体原因不能到食堂就餐的人员,要安排护理人员送餐到房间,不能自行用餐的人员,要安排护理人员帮助用餐。

(十)食堂卫生管理

1.严格执行食品卫生规定,确保无食物中毒事件发生。食堂内严格按照食品卫生要求操作,做到整洁、卫生,每日餐食要按规定留样。

2.公用餐具用后及时消毒,厨房、操作间、餐厅坚持每天餐后及时清扫,每周一次大清扫及“四害”消杀,保持餐厅、厨房地面整洁,无油污。

3.生熟食品及刀、案、容器分开,放入冰箱的熟食品要盖好,无交叉污染。

4.储藏室整洁通风,无鼠害。食品、调料分类存放,防止受潮霉变。

5.食堂工作人员须持有未过期的健康证,并将健康证的复印件张帖在厨房公示栏处;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勤剪指甲,工作衣帽整洁;每年定期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杜绝传染性疾病。

四十六 衣着服务。为特困人员提供服装、被褥等日常用品,按季节添置、更换衣被等生活用品。

(一)提供不同季节的衣着和床上用品,春秋装、夏装不少于3套、冬装不少于2套,棉被不少于3床,床单不少于2床,毛毯不少于2床,枕头1个、枕套1对,并适时予以更换。

(二)特困供养对象衣着整洁,床上用品和衣物及时清洗晾晒。

 医疗康复。对患病的院民及时治疗,对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院民给予照料、护理。

(一)全额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二)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自负金额较大的,由县民政局予以支持。

(三)因病住院实行就近就医、逐级转诊的原则,原则上在属地公立医疗机构就近就医,如患重特大疾病当地医院无法诊疗的,必须由医院做出病情鉴定,办理按级转诊相关手续,严禁不按规定程序就医。院民就医由敬老院安排人员负责办理入院、出院相关手续,并于入(出)院之日起3日内报县民政局备案。

(四)敬老院要与驻地卫生机构签订医疗协议,为院民提供日常卫生服务。有条件的敬老院可报请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医务室。

(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院民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个人基本健康信息、体检报告、病史、既往史、家族史、食物及药物过敏史、健康变化记录、用药记录等。

(六)医护人员要定期查房,对常年患病卧床的院民实行专人护理。

(七)制定年度康复计划,定期开展康复活动和卫生保健知识学习。

第四十八条 丧葬服务。文明节俭办理院民丧葬事宜,院民死亡后,敬老院要及时通知户籍地民政办及其亲属,根据有关殡葬管理规定办理丧葬事宜。丧葬费用采取据实限额报销的原则,总额不超过死者生前一年的基本生活供养标准;要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探索提供临终关怀服务。

 文化活动

(一)根据院民身体健康情况、兴趣爱好、文化程度,每日至少组织开展两次适宜院民的文娱、体育活动,丰富院民的文化生活。

(二)鼓励有专长的工作人员和院民发挥特长,带动有活动能力的院民积极参与各类活动。

(三)为有劳动能力的院民提供劳动的机会,鼓励院民适当参加劳动。

(四)重大节日期间,敬老院要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娱乐活动;鼓励支持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走进敬老院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十条 心理服务

(一)积极创造条件,帮助新入住院民顺利渡过入住初期。 

(二)与院民每天交谈15分钟以上,并作好谈话记录。及时掌握每个院民的情绪变化,对普遍性问题和极端的个人问题集体研究解决,保持院民的自信状态。

(三)经常组织院民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不定期开展为院民送温暖、送欢乐活动,消除院民的心理障碍。努力营造和睦的家庭氛围,帮助院民建立新的社会联系,满足院民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的需要。

(四)提供志愿服务岗位,根据志愿者特长和院民需要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满足院民的个性化需求。

 日常护理

(一)每天定期清扫房间,室内应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

(二)衣着干净、得体并定期换洗,床铺整洁,室内无异味。

(三)勤洗澡、洗头、理发、修剪指甲,确保仪表端正。   

(四)经常清洗毛巾、洗脸盆,厕所定期消毒。

(五)Ⅰ褥疮发生率不高于5‰,Ⅱ褥疮发生率为零,入院前发生严重低蛋白血症,全身高度浮肿、癌症晚期、恶液质等患者除外。对因病情不能翻身而患褥疮的情况应有详细记录,并尽可能提供防护措施。   

(六)为行走不便的院民配备临时使用的拐杖、轮椅和其它辅助器具。

(七)保护女性智残和患有精神病的院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对患有传染病的要及时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对其隔离、治疗,以既不影响他人又尊重病患者为原则。

(八)加大对部分丧失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自理能力院民的护理力度,着力体现亲情关怀。 

第九章 内务管理  

 院民必须严格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尊重护理人员的劳动,严禁出现无理顶撞和不服从管理的行为。

 院民宿舍必须保持整洁,物品摆放有序,达到整齐划一,不得擅自变动住宿房间和床位,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必须报经院长批准。

 个人内务标准

(一)床铺铺垫整齐,不准在被(褥)、床单、棉垫下放置任何物品,保持铺面整洁。

(二)夏秋季使用蚊帐的,室内应统一设置挂蚊帐的绳(索),蚊帐悬挂应整齐一致,严禁使用蚊香等明火灭蚊设备。 

(三)鞋应放置于床下的地面上,最多不超过四双,从被子一头,由高到低摆放整齐,鞋跟朝外与床沿平齐。

(四)毛巾、面盆、水桶、口杯、牙具等摆放在指定的位置,要规范统一。

(五)衣柜内衣物要叠压平整,分类摆放整齐。

(六)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杂物;不得在墙上随意张贴、涂抹刻划、乱钉钉子和系绳晾晒衣物。

(七)衣、鞋等物品应晾晒在指定地点。被褥按敬老院安排,定期组织晾晒。

(八)不经常使用的个人物品应分类存放于贮物间,并标明物品所有人。

 宿舍内务标准

(一)地面要确保无任何杂物和尘土,尤其是床下不能有死角,污渍要及时清洗干净。 

(二)阳台物品要摆放整齐,栏杆和平台要清理干净,晾衣绳衣物晾挂有序。 

(三)卫生间要保持干净,如有污垢要立即清除,物品摆放整齐,保持无异味。 

(四)宿舍门、阳台门要保持干净,木门门框及铝合金槽内不得存有污垢,纱窗要经常清洗,玻璃要保持清洁。 

(五)宿舍内其它物品以及室内器材保持整洁干净,摆放有序,并保持室内无异味。窗帘要叠平悬挂。保持宿舍安静清爽,室内严禁酗酒和大声喧哗。除统一张贴的制度规定或图、文外,不准私自张贴(悬挂)图、文、像、表等。

 院民在做好个人内务的同时,要协助护理人员共同打扫公共卫生和不能自理院民的内务。

 每周进行一次卫生大扫除,开展一次个人内务评比,评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做好登记。内务检查评比情况作为评选文明院民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安全管理 

 敬老院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落实到人,院长负总责。

第五十九条 成立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完善《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院民学习安全常识、应急逃生知识和防灾减灾知识,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紧急疏散、灭火等安全演练,提高院民自救、互救技能。

十条 敬老院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及时安排落实隐患治理,定期向县民政局报告安全隐患和治理工作情况。

第六十一条 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施设备,并定期检测,加强维护,确保正常使用。保持消防通道和安全疏散楼梯畅通。

第六十二条 电器线路的铺设、电器设备的安装等,均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严禁私接电线和擅自使用电器。

 使用煤炉、燃气灶前应当认真检查和试烧;使用过程中应当经常检查,发现漏烟漏气,及时修理, 预防煤气中毒事故。

 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严禁采购和食用变质、污染的食物;制作油荤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制作凉拌食品应当严格消毒,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切生熟食物的刀、板应当分开;食品储藏处应当保持干燥、阴凉、通风,防止霉烂变质,严禁将有毒物品与食品存放在一起。

  第六十五条 做好防洪防汛工作,建立完善处置预案,出现紧急情况,及时转移安置院民。

第六十六条 要加强对房屋等基础设施安全的监管力度,不得随意更改房屋结构,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治。不具备居住条件的要及时搬离。 

第十一章 生产经营 

 有条件的敬老院要大力发展院办经济,因地制宜发展适合本院的生产经营项目,实现以副补院,改善院民生活。 

 敬老院要组织有劳动能力的院民自愿参加生产劳动,对在生产经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院民,适当给予奖励。

 敬老院应对生产经营进行成本核算,并将生产经营情况定期向院民公布。

十条 生产经营的收益用于提高院民生活、扩大再生产、发放劳动补贴和设施设备维修等。

 生产经营收入应独立核算,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挪用敬老院生产经营收入。 

第十二章 规章制度 

 敬老院服务工作准则

(一)坚持零距离为院民服务的理念,视院民为亲人,强化责任,精心服务,吃苦耐劳,敬业奉献。

(二)坚持“三不”:对院民的合理要求不推诿,对特殊性格的院民不厌烦,对残疾院民不歧视。

(三)做到“四勤”“四轻”:对院民做到眼勤、嘴勤、手勤、腿勤;说话轻、关门轻、动作轻、走路轻。

(四)尽好“五心”:服务热心、解释耐心、观察细心、护理精心、听意见虚心。

(五)力争“六个一”:以院为家为第一起点,爱岗敬业为第一责任,以人为本为第一原则,院民需求为第一信号,院民利益为第一考虑,院民满意为第一标准。

(六)落实“七点”:微笑露一点、嘴巴甜一点、做事多一点、理由少一点、肚量大一点、脾气小一点,效率高一点。

 院民守则

(一)积极参加院内的各项活动,自觉遵纪守法,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做到以院为家。

(二)尊重他人,服从管理,搞好团结,友好相处,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争做文明院民。

(三)维护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杂物,生活用品摆放服从统一规定,爱护院内设备设施,不随意涂画或张贴。

(四)讲究个人清洁卫生,注意衣着整洁,保持健康良好的精神状态。  

(五)不浪费粮食,节约用水、用电、用气等。

(六)不赌博,不酗酒,不吵架打架,讲文明,讲礼貌。

(七)不在院内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不外出乞讨、捡垃圾等。

(八)外出走亲访友履行请销假登记手续,未经同意,不私自外出。

(九)积极参加院内力所能及的劳动,自觉锻炼身体,促进身体健康。

(十)严禁在寝室内存放管制刀具、锄头、镰刀、农具和汽油、酒类等易燃易爆物品,非常用生产生活用具应交院内统一存放。

 会议制度

(一)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院长主持,院务管理委员会成员参加。主要内容:传达上级文件或会议精神,评议服务护理工作,研究财务开支、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宜,听取相关工作汇报,分析护理、生活、生产、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

(二)院民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院长主持,全体院民和工作人员参加。主要内容:传达上级文件或会议精神,听取院长工作汇报,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满意度测评等。

 值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遇特殊情况,需经院长同意并安排好代班人员后方可离岗。

(二)值班时间:坚持24小时值班,可轮班。值班人员负责院内的安全管理,清点各房间院民人数,察看院民身体状况,遇有突发事件及时处置、报告,并做好值班记录。

(三)认真执行敬老院作息时间,保证院民按时休息。

(四)检查门、窗、水、电、气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五)对特殊老弱病残院民重点监护,遇有情况及时处理。

 院民请销假制度

(一)院民请探亲假,必须书面申请,院长审批,其近亲属到敬老院接人,并明确安全责任,完善书面交接手续,方可离院。假期到期后,由其近亲属护送到敬老院,归院后,必须向院长销假。外出院民因特殊情况需要延假的,应及时与院方联系,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按照院内规章制度处理。

   (二)院民临时外出应向值班人员请假,并作好登记,不得乘座非法营运车辆,不得前往存在安全隐患和非法营运场所,按时返院。  

     接待制度。上级检查工作或业务接待,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因工作需要确需就餐的,原则上在敬老院就餐。 

第十三章  考核与奖惩 

 县民政局每年对敬老院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等次。 

 工作人员每年考核一次,正式职工由县民政局统一考核,聘用人员由敬老院组织实施。

第八十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在工作考评中评定为称职及以上者,正式职工按规定发放相关绩效,聘用人员按管理办法发放护理考核补贴。凡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在院民满意度测评中达不到60%或连续两次院民满意度达不到80%的,正式职工应进行调整,聘用人员予以解聘。院长离任前,应进行离任审计。

八十 敬老院开展文明院民评选活动,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八十 敬老院院民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者,由院长或院委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 敬老院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害院民合法权益的。 

(二)虚报供养人数,冒领供养资金、医疗救助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

(三)挤占、贪污、挪用敬老院资金及侵占、违规处置敬老院资产的。

(四)出现消防、食品、用电、中毒等安全等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八十 本办法适用于敬老院、特困人员精神康复院,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为准;此前宣汉县民政局所发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宣汉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宣汉县农村中心敬老院管理实施细则》(宣民发〔2018〕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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