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杨树文,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宣汉县南坝镇人民政府
联系地址:宣汉县南坝镇圣灯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平 职务:镇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9日作出的《宣汉县南坝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宣南执限拆告[2023]第2号)不服,于2023年10月13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4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
申请人系四川省宣汉县南坝镇某社区村民,拥有位于该社区的房屋。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9日向申请人在内的三人作出《宣汉县南坝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宣南执限拆告[2023]第2号),主张“限期于15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你(单位)在修建的建(构)筑物(一层,砖混结构、彩钢棚屋面,建筑面积501.785平方米)”,并告知其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申请人不服该《宣汉县南坝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宣南执限拆告[2023]第2号),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予以撤销。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宣汉县南坝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属于过程性行政行为,即是为最终作出权利义务安排进行的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而非具体行政行为,尚不实际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据此,申请人的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