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文化思想重要内涵精神,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宣汉县文物保护管理能力,更好发挥文物大县资源优势,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相互协调、共同发展,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防范和打击各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特作如下提示。如您发现下列情况,请积极向宣汉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
(三)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或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四)未经批准,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
(五)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
(六)未经批准,擅自在原址重建不可移动文物。
(七)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
(八)哄抢、私分、藏匿或者非法占有国有文物。
(九)故意或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珍贵文物。
(十)擅自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
(十一)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十二)擅自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十三)擅自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十四)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珍贵馆藏文物。
(十五)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
(十六)未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考古发掘资质证书的单位,擅自从事考古发掘工作。
(十七)擅自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其他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大型活动。
(十八)文物(包括馆藏文物)损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及时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处理。
(十九)乡镇人民政府在行政区划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履职不力。
(二十)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基本建设、旅游发展等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二十一)其他违反文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投诉、举报电话: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0818-5216001
宣汉县文物管理所:0818-52228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