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宣汉县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宣汉县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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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现将《宣汉县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宣汉县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3月23日        


宣汉县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后,各项工作流程规范,救助对象精准,救助时效提升,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包含以下三项:

(一)最低生活保障;

(二)特困人员供养;

(三)临时救助(1000元及以下)

第三条 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救尽救;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县民政局是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管责任主体,负责统筹本辖区社会救助工作,对乡镇(街道)实施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乡镇(街道)是社会救助事项审核确认的实施责任主体,负责社会救助事项的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审核确认、公示公开、动态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是社会救助工作的协助主体,负责协助乡镇(街道)抓好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  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严格按照《宣汉县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救助范围。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县民政局要建立分管领导包抓乡镇工作责任制,划片包干、责任到人,监督指导乡镇(街道)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

第八条  乡镇(街道)要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配齐配足民政业务工作人员,保障日常工作经费开支。

第九条  乡镇(街道)要建立分级负责、协同高效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联审制度和议事规则,压紧压实各岗位职责任务,形成工作合力。审核确认由党政联席会议、党委(行政)办公会议或评审小组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乡镇(街道)要及时对群众提交的救助申请进行信息核对、入户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采取电话、书面或当面告知等方式告知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每月要对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救助范围,死亡、婚迁、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等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退出救助范围。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要通过主动发现、监测预警信息反馈等方式主动开展救助,及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救尽救。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要及时了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每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每半年复核一次,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办理救助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每年要开展一次救助对象生存认证,由救助对象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社会保障卡原件到民政办进行现场登记,并签字确认;因个人原因不能亲自前往复核的,可书面委托亲属或村(社区)干部代办,并提供复核对象手持最新报纸、身份证及本人上半身的同框照片;对于行动不便的救助对象,由民政办工作人员到其家里进行现场认证。

第十五条 县民政局要依托四川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中现有的户籍、死亡注销、残疾人、个体工商信息、车辆、房产、公积金、行政事业人员等数据,每半年对所有救助对象开展一次线上复核。无法线上核对的信息,要对接相关部门进行线下核对,对发现的减员和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要及时清退。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的救助对象要建立纸质档案,由乡镇(街道)管理,档案资料做到材料齐全、内容合规、专柜管理、保存完好。所有档案资料要同步上传“天府救助通”智慧救助平台,确保电子档案齐全完整、统一规范。

第十七条 社会救助档案资料要做到全流程可追溯。社会救助诚信申请告知书、救助申请及授权书、代理申请委托书、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申报信息表等申请文书必须由申请人签名并按指纹;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必须存留被调查人和全体调查人员签字的材料及现场照片;视情开展民主评议的,必须规范形成记录,由全体参会人员签字;审核确认必须坚持集体评审、集体决定,并建立社会救助综合评审会议记录本,详细记录会议研究事项。严防审核确认“个人说了算”,坚决杜绝优亲厚友、暗箱操作、打击报复、随意处置等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要在每月底前将救助对象动态调整花名册上报县民政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后,县民政局应当会同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承担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监督管理职责,确保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要经常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并整改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的突出问题。县民政局要通过线上核查、线下抽查、备案审查的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一条  落实“三个100%”调查制度,县民政局对备案管理人员、举报投诉对象和“一卡通”拦截等存在重大疑点的对象进行100%实地调查核实。对乡镇(街道)审核确认的新增救助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群众反映强烈、投诉较多的突出问题,县级民政部门要定期不定期进行暗访跟踪,及时准确掌握情况,督促指导乡镇(街道)整改落实。

第二十二条 县乡两级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救助政策,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完善网络舆情监测研判机制,密切关注各类倾向性、苗头性舆情信息,及早介入,妥善处置,积极回应,防止发生大规模负面舆情事件。

第二十三条  县民政局要会同纪委监委、绩效管理等部门,对社会救助工作推进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问题进行定期通报,突出问题应当书面督促整改。同时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县级党委、政府对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工作绩效评价体系,监督检查结果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强化对工作实绩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的下列情形,除追回经济损失外,还要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管理权限提请有关部门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以确认同意的;

(二)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确认同意的;

(三)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泄露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个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丢失、篡改社会救助重要数据,以及变造、伪造社会救助重要文书档案的;

(五)在履行救助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

(六)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救助资金、物资的;

(七)因救助对象自然减员未及时停发救助待遇的(6个月以上);

(八)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物资的。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坚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或信息核对障碍、救助对象失信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已经履职尽责且能够及时纠正的,可以依法依规不予问责或免于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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