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宣汉县中心城区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来源:宣汉县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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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宣汉县中心城区犬只管理,教育引导养犬人自觉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预防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民健康、人身安全和社会稳定,县公安局代县政府草拟了《关于宣汉县中心城区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31115日至20231214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件方式将意见寄至宣汉县西华大道688号宣汉县公安局,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宣汉县中心城区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

二、将相关信息意见的电话反馈至0818-5222404

附件1:宣汉县城区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的通告

附件2:关于《宣汉县中心城区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文件解读


宣汉县公安局  

2023年1115



附件1

宣汉县人民政府关于宣汉县中心城区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宣汉县中心城区犬只管理,教育引导养犬人自觉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预防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通告如下:

一、限养区范围

限养区范围包括东乡街道办事处(含南岸社区冉家娅口、城南社区叶家坡、津碧社区原康养中心、石岭社区谢生坝污水治理厂为界区域内)、蒲江街道办事处(含明月社区明月新城、永安社区烈士陵园、周桥社区快速通道黄金槽交界处为界区域内)行政区划范围。

二、限养区管理

(一)禁止在限养区范围内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等区域养犬;

(二)限养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免疫和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三)限养区范围内每户限养一只犬,盲人和肢体重残人每人限养一只导盲犬或扶助犬;

(四)禁止饲养烈性犬和成年犬(如:拳师犬、秋田犬、波尔多獒犬等),体高超过60-70厘米(犬只四肢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距离),成年时体重在30-40公斤的大型犬和体重超过40公斤以上的巨型犬;

烈性犬、大型犬、巨型犬的品种目录,由动物防疫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

三、限养区饲养犬只规定

(一)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犬只,对犬只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二)携犬出户须在携带准养标志与免疫标志,以备查验;

(三)携犬出户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绳长不超过2米)牵领,犬只应当佩戴嘴套;

(四)携犬出户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维护公共卫生环境;

(五)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

(六)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大型商场、酒店、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餐饮场所、车站以及设有禁止携犬进入标识的公园等公共场所。军、警人员执行公务、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七)禁止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车时只能乘坐后排且不能组合其他乘客,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八)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犬只伤害他人的,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机构诊治,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重大传染性疾病报告制度

养犬人和动物诊疗机构发现犬只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人畜共患传染性疾病的,应立即向所在辖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防疫部门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协助进行检测和无害处理,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五、犬只无害化处理

患有狂犬、疑似患有狂犬及违法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和巨型犬,由公安机关或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会同动物防疫、卫生健康等单位按照《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对养犬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者非法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由公安机关进行查处;公共场所的“流浪犬”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查处,并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养犬人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二)犬只不按规定登记、检测、办证,责令养犬人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养犬人处以20元至100元罚款;

(三)饲养犬只未按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犬只饲养人和动物诊疗机构等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养犬人整改或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养犬人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七十五条规定,对责任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拒绝、阻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举报投诉及咨询电话

县公安局举报投诉电话:110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举报投诉电话:5205432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咨询电话:5202371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2

​《宣汉县中心城区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文件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宣汉县中心城区犬只管理,教育引导养犬人自觉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预防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民健康、人身安全和社会稳定,县公安局代县政府草拟了《关于宣汉县中心城区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依据

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关于宣汉县中心城区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并于202310月向全县部分乡镇(街道办)和县级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建议。

三、主要内容

1.明确了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

2.明确了具体职能职责。

3.完善了犬类管理联动机制。

4.指明了解释部门、通告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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