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逾期未处理其于2023年5月10日提出的《投诉举报书》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日收到申请人自愿撤回该行政复议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逾期未处理其于2023年5月10日提出的《投诉举报书》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日收到申请人自愿撤回该行政复议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