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某1、罗某2、罗某3、罗某4、宋某、罗某5、罗某6
推选代表人:罗某1、罗某4、罗某5
被申请人:宣汉县毛坝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本机关于2023年7月24日收到其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发出了补正通知,申请人于8月7日补正,后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6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
申请人称:因石油公司地下埋藏管道项目,申请人的房屋陆续被拆除。2023年5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对征收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土地登记、房屋权属、房屋免疫。所涉人口等调查确认文件...”等8条信息,被申请人6月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申请人房屋系因四川盆地铁山坡气田飞仙关组气藏开发能源建设项目而实施的拆迁行为,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农房拆迁安置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及其他村民的房屋因该能源建设项目而被拆迁,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发布公告、制定补偿安置方案等,并且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因此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公开事项理应存在。即便被申请人没有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征收,而是通过协议搬迁的方式进行拆除,被申请人也应当制定补偿方案,明确搬迁的补偿标准,确定给予被拆迁人的补偿金额。且申请人现在已经收到被申请人发放的补偿款项,申请人所申请的“范围内所有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安置补助费的领取情况、发放情况、使用情况”客观上确定存在。
被申请人称:“中石油西南石油气田飞仙关组气藏开发能源建设项目”是高含硫天然气建设工程,申请人罗某1等7人原住宅在管道中心150米安全距离范围内,为保障安全,开展管道中心线150米范围内房屋搬迁补偿工作。中石油公司在毛坝政府协调下与申请人协商签订了《农房拆迁安置卡》,中石油公司通过打款给毛坝镇政府,由政府对申请人进行发放,履行了给付各项拆除项目补偿款的义务,因此申请人房屋拆除系申请人与中石油公司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结果,而非毛坝镇政府组织实施的征地拆迁。中石油气矿管道建设在地下,其集体土地性质并没有发生变化,申请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发生变化,故没有被征收。毛坝镇政府没有组织征地拆迁,自然没有制作和保管此政府信息,因此毛坝镇政府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向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符合合法、合理行政。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17日,申请人罗某3与被申请人签订《农房拆迁安置卡》;2022年9月1日,申请人罗某2与被申请人签订《农房拆迁安置卡》。
2023年5月7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1.对征收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土地登记表、房屋权属、房屋面积、所涉人口等调查确认的文件;2.案涉征收项目的拆迁政策或拆迁依据性文件;3.决定收回申请人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的决议文件、会议记录及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备案的文件;4.案涉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5.范围内所有被征收房屋的分户初步评估结果;6.范围内所有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安置补助费的领取情况、发放情况、使用情况;7.为申请人落实、分配宅基地的证明文件;8.范围内被征收人社会保险待遇落实依据及落实情况。
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0日签收。于同年6月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您位于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某村的房屋不位于毛坝镇历年已批准征地范围,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3.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的EMS快递流程单。4.《农房拆迁安置卡》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在2023年5月10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于6月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答复申请人,虽然声称进行了检索,却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进行了检索,不能证实其已穷尽检索、查找义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8项内容中采用“征收”、“拆迁”等词,被申请人称其没有组织实施涉及申请人地块的征收行为,而是中石油西南石油气田分公司川东北气矿开展管道实施的搬迁补偿工作,故无法向申请人公开。而被申请人又与部分申请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卡》,作为普通群众,对于“拆迁”还是“搬迁”不能准确作出区分,故对于申请人的申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之日7个工作日内应当给予指导、释明和告知补正,或者答复时详尽阐述以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故对此主张,本机关不予采纳。因此,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明显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重新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汉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