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宣汉县南坝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1日作出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不服,本机关于2023年7月31日收到其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1日作出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申请人称:一是根据政府职权法定原则,被申请人超越法定职权违法作出案涉《通知书》,没有依据。二是被申请人作出的《通知书》缺乏事实依据,应依法予以撤销。三是该《通知书》未告知申请人应享有的复议、申诉等权利,未告知其相关程序和期限,没有合法保障申请人诉权。四是《通知书》的作出实质是“以拆除违建为名,行征收清场之实”,属于滥用职权,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征收行为之一。
被申请人称:一是本机关作出的《宣汉县南坝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不是行政处罚行为,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应依法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二是申请人的陈述与事实不符、与法律相悖,其意见不应被采纳;被申请人做出责令改正系履行法定职责,未超越法定职权;申请人未办理规划许可且超原面积建设855.15平方米,本机关作出《通知》客观真实,应依法采纳;《责令改正通知书》非行政处罚行为,不需要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4年在南坝镇书苑社区四组(电厂湾)李某1、王某、李某2原宅基地危房加固修建房屋,2018年利用该房屋开办“宣汉县某鱼庄”。2023年7月11日,宣汉县南坝镇人民政府向申请人作出涉案《宣汉县南坝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宣南执责停(改)字〔2023〕第1号),该《通知书》载明:“李某,因你涉嫌在宣汉县南坝镇书苑社区超规模修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3年7月31日前改正,具体改正内容要求如下:自行拆除超建筑规模部分面积。”
2023年7月28日,被申请人以“宣汉县南坝镇书苑社区4组某农庄涉嫌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为由对申请人进行立案。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李某1、李某2发出《调查通知书》《立案通知书》。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宣汉县南坝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调查通知书》《立案通知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以及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的规定,被申请人未在答复期限内提交该项查处职责交由乡镇行使的证明材料,也未提交申请人涉案建筑属乡、村庄规划区内还是城镇规划区内的相关证明材料,故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行为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需要指出的是通过被申请人已收集的现场勘验(勘查)记录、房产现行测绘资料、危房住户加固申请书,以及涉案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申请人自述情况看,均能够证明申请人在涉案土地上从事休闲鱼庄的农家乐经营行为从未办理有关规划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截至今日,被申请人依然未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并未受到实质影响。但考虑到,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1日向申请人作出涉案《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汉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