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宣汉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3-10-11
点击数:人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财政部 民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残联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4号)、《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8号)等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救助和孤儿生活保障等制度存续期间,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各市县开展上述困难群众救助和保障相关工作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分配管理着力体现“尊重客观需求、强化主观努力、绩效结果挂钩、动态调整平衡”的基本原则,对保障任务重、困难程度大、努力程度高、管理绩效好的市县给予倾斜

第四条  省级补助资金预算安排由民政厅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提出建议;财政厅会同民政厅根据中央补助资金分配结果、困难群众救助政策调整、对象人数变化、年度预算安排总体情况等相关因素研究确定。市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自身支出责任,会同民政部门结合上级补助资金情况,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确保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补助资金统筹用于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救助和孤儿生活保障等支出。

(一)为城乡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

(二)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养人员提供照料护理。

(三)为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

(四)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并实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

(五)为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不得擅自扩大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补助资金;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不得用于工作经费和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七条  补助资金主要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原则上选取各地需求因素、绩效因素、努力因素、财力因素等,并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现行财政体制,对部分地区给予倾斜支持,得到初步分配结果。因素选择及权重设置,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适时调整。测算公式如下:

某地初步分配结果=某地需求因素分配结果某地综合系数分配结果某地倾斜因素分配结果,其中:

为督促各地提高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水平,扎实做好重点审计核查结果应用,在资金测算分配中适当引入审核调整机制,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的管理要求,以及保障对象、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审计、核查、检查等情况,纳入资金分配统筹考虑。同时,为保持对各地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支持的相对合理性,可适当对分配测算结果进行增减幅及保障水平控制。

第八条  补助资金由民政厅提出分配建议方案。财政厅会同民政厅研究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及时下达市县

第九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规定,省级财政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30日内,将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市县。市(州)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应将其与本级预算安排资金进行统筹使用,商同级民政部门制定本市(州)资金分配方案,于30日内分配下达至所辖非扩权县(市、区)。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厅、民政厅备案。

第十条  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省级财政实行补助资金预算提前下达制度。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30日内,会同民政厅按照不低于当年执行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市县。市(州)财政部门同步实行预算提前下达制度,收到中央和省级财政提前下达资金后,会同民政部门于30日内下达至所辖非扩权县(市、区)。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将上级财政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预计数编入本级政府预算。提前下达文件报财政厅、民政厅备案。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加强补助资金统筹使用,既要加强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统筹使用,也要加强困难群众救助各项支出的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按照支出方向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十四条  市县民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确需调整安排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五条  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严格控制结转结余规模,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补助资金使用结余按照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按照直达资金有关规定管理。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各地按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救助服务。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符合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一)城乡低保、分散供养特困救助、临时救助等补助资金原则上应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分散养育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补助资金应支付到救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

(二)集中供养特困救助补助资金应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体账户;集中养育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应统一支付到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按规定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每年编制年度预算前,民政厅、财政厅按要求对转移支付项目开展绩效评估,并将其作为转移支付设立、延续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强化绩效目标设定、审核和下达。补助资金按规定编制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效果。省级财政正式下达补助资金时,按规定下达绩效目标,并将其作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民政厅会同财政厅指导市县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二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市(州)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含扩权县)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自评工作,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财政厅、民政厅。财政厅、民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补助资金重点绩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预算执行、合规安全、使用绩效等。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完善政策、预算安排、分配资金、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应提高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意识,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强化流程监控、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补助资金分配结果要按照政府预算信息公开和省对下转移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按时公示公开。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