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唐某,男,生于19**年*月*日,汉族,身份证号码:513022**********55,执业机构:宣汉县XX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号:323**********6,住宣汉县XX镇XX街11号。
2023年5月17日,中共宣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移送唐某接受非法委托一案,本机关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1年、2022年,唐某受宣汉县XX法律服务所的指派,担任宣汉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法律顾问,约定顾问费实际为5000元/年。但2021、2022年双方均签订虚假顾问合同,顾问费金额和开具税票均为10000元,每年虚报法律顾问费5000元,两年合计10000元。唐某将该虚报的法律顾问费按每次5000元分别于2022年1月25日、2023年1月25日以微信的方式转给XX村村主任李某,帮助XX村解决村委会债务问题。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资料予以佐证:唐某询问笔录;2021、2022年法律顾问合同复印件;2021、2022年法律顾问费电子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唐某身份证、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中共宣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移交唐某问题线索材料。
本机关认为:唐某帮助宣汉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解决2021、2022年度村委会债务问题,采用虚报法律顾问费套取资金10000元的行为违反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的规定。
2023年6月3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唐某送达了陈述、申辩和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唐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据此,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唐某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宣汉县司法局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