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川民规〔2022〕1号);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宣府办〔2021〕84号)。
二、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①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③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2.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3.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①特困人员;
②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③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④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⑤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⑥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三、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审核,审核无异议的公示7天。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受理时间
夏季: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受理窗口及受理地址:
受理窗口: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窗口
受理地址:各乡镇(街道)
八、办事流程
1.本人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街道)受理、审批。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乡镇(街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
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乡镇(街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或信息核对。
对于收入、财产等状况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但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乡镇(街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必要时,乡镇(街道)可以会同县民政局直接入户调查,并根据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乡镇(街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对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及时予以确认,“一人一档案”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乡镇(街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3.县民政局抽查。县民政局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
九、服务咨询电话:0818-5713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