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事项清理表
来源:县行政审批局
发布日期:2023-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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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证明事项

设定依据

清理建议

(取消/保留)

理由

1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项

保留

部门规章规定

2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

保留

部门规章规定

3

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第九条第三项、第十条第三款第三项

保留

部门规章规定

4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

保留

法律规定

5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第三项

保留

法律规定

6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条第二款

保留

部门规章规定

7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第七条第四项

保留

部门规章规定

8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5号)第四条第一项

保留

部门规章规定

9

住所(经营场所)权属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二百一十

保留

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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