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事项 | 设定依据 | 清理建议 (取消/保留) | 理由 |
1 |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项 | 保留 | 部门规章规定 |
2 |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 | 保留 | 部门规章规定 |
3 | 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第九条第三项、第十条第三款第三项 | 保留 | 部门规章规定 |
4 |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 | 保留 | 法律规定 |
5 |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第三项 | 保留 | 法律规定 |
6 |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条第二款 | 保留 | 部门规章规定 |
7 |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第七条第四项 | 保留 | 部门规章规定 |
8 |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5号)第四条第一项 | 保留 | 部门规章规定 |
9 | 住所(经营场所)权属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二百一十二条 | 保留 | 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