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宣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2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审理期间,本机关于2023年7月5日收到申请人自愿撤回该行政复议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7月10日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宣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2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审理期间,本机关于2023年7月5日收到申请人自愿撤回该行政复议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