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征收普光镇石堰村3组和柳坪村4组6组7组
土地(柳池园区项目用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宣自然资征补〔2023〕第3号
因柳池园区项目用地,需征收普光镇石堰村3组和柳坪村4组6组7组土地79.716亩。该土地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汉县2021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1〕822号)批准为国有土地,并发布《宣汉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宣汉县2021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公告》(宣府公〔2021〕34号)征收公告,宣汉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工作安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有关规定,现将柳池园区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村、社区、组 | 耕地 (亩) | 养殖水面(亩) | 园地 (亩) | 林地 (亩) | 其农用地(亩) | 建设用地(亩) | 其它地 (亩) | 安置人口(人) | 备注 |
普光镇石堰村3组 | 0.4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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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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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光镇柳坪村4组 | 4.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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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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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光镇柳坪村6组 | 65.7255 | 2.001 |
| 3.762 |
| 3.1365 |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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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光镇柳坪村7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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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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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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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70.6215 | 2.001 |
| 3.957 |
| 3.1365 |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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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片综合地价 | 4.95万元/亩 (注:建设用地和其它土地减半补偿2.475万元/亩) |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村、社区、组 | 征收前该组 人平耕地(亩) | 面积 (亩) | 土地补偿费 (万元) | 安置补助费 (万元) | 青苗补偿费 (万元) | 附着物 补偿费 | 合计 (万元) |
普光镇石堰村3组 | 1.05 | 0.483 | 0.7173 | 1.6736 | 0.0908 |
| 2.4817 |
普光镇柳坪村4组 | 0.98 | 4.413 | 6.5533 | 15.2910 | 0.8296 |
| 22.6739 |
普光镇柳坪村6组 | 0.39 | 74.625 | 108.4893 | 253.1417 | 16.0655 |
| 377.6965 |
普光镇柳坪村7组 | 0.71 | 0.195 | 0.2896 | 0.6757 | 0.1404 |
| 1.1057 |
小计 |
| 79.716 | 116.0495 | 270.782 | 17.1263 |
| 403.9578 |
三、补偿费用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征地补偿款由宣汉县自然资源局支付给普光镇石堰村3组和柳坪村4组6组7组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发〔2018〕22号)规定执行。
按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对征收土地范围内的一切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拆迁补偿安置,由普光镇政府负责实施。
五、征(用)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要求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执行,并按照《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达市人社发〔2021〕8号)和《宣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宣府公〔2020〕19号)标准执行,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3年3月22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宣汉县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2023年3月22日前按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宣汉县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宣汉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对宣汉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宣汉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