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 宣汉县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 |
2 | 对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行政处罚 |
宣汉县卫 生健康局 | 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第(一)项,第(八)项 | |
3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行政处罚 |
宣汉县卫 生健康局 | 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 |
4 |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 宣汉县卫生健康局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 | |
5 |
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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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卫生健康局 |
初次发现违法行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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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行政处罚 | 宣汉县卫生健康局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的 | 《护士条例》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 |
2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 | 宣汉县卫生健康局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 | |
3 |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宣汉县卫生健康局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 | |
4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 | 宣汉县卫生健康局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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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发现生活饮用水指标检测项目超标项目 1 项 且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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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卫生健康局 |
初次发现违法行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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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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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
宣汉县卫生健康局 |
初次发现违法行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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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
宣汉县卫生健康局 |
初次发现违法行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二)生产供应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三)使用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卫生规范涉水产品的;(四)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饮用水污染事态扩大的;(五)隐瞒、缓报、谎报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六)拒不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暂停供水、清洗、消毒等措施的;(七)拒绝、阻挠、干涉卫生监督监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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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 宣汉县卫生健康局 | 初次发现违法行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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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 宣汉县卫生健康局 | 初次发现违法行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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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医疗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处罚 | 宣汉县卫生健康局 | 未参加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人数在 3 人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900元以下罚款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 | 对医疗机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处罚 | 宣汉县卫生健康局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900元以下罚款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 |
3 |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 宣汉县卫生健康局 |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的,未造成职业卫生事故或其它不良影响的社会事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 | |
4 | 未按规定清洗、消毒供水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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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卫生健康局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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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 宣汉县卫生健康局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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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过注册,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处罚 | 宣汉县卫生健康局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
2 | 未按时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 | 宣汉县卫生健康局 | 未按时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涉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累计2人次的,未造成放射卫生事故或其它不良影响的社会事件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
附件4
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 | 实施机关 | 免于行政强制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宣汉县卫生健康局 | 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
2 | 采取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等临时控制措施 | 宣汉县卫生健康局 | 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
宣汉县卫健局行政执法检查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类别 | 一般检查事项 |
1 | 医疗卫生 | 对医疗机构资质、人员资质的监督检查 |
2 | 医疗卫生 | 对医疗机构医疗文书的监督检查 |
3 | 消毒服务 | 对消毒产品的监督检查 |
4 | 职业卫生 | 对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三同时”的监督检查 |
5 | 职业卫生 | 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体检、培训的监督检查 |
6 | 职业卫生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 |
7 | 学校卫生 | 对学校教学、生活设施的监督检查 |
8 | 生活饮用水卫生 | 对涉水产品的监督检查 |
9 | 公共场所卫生 | 对公共场所机构资质、人员资质及卫生管理的监督检查 |
宣汉县卫健局行政执法检查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类别 | 重点检查事项 |
1 | 医疗卫生 | 对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的监督检查 |
2 | 医疗卫生 | 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的监督检查 |
3 | 医疗卫生 | 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检查 |
4 | 医疗卫生 | 对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监督检查 |
5 | 医疗卫生 | 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检查 |
6 | 医疗卫生 | 对采供血机构的监督检查 |
7 | 医疗卫生 | 对母婴保健机构的监督检查 |
8 | 医疗卫生 | 对医疗美容机构的监督检查 |
9 | 消毒服务 | 对消毒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10 | 职业卫生 | 对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防护的监督检查 |
行政执法检查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类别 | 重点检查事项 |
11 | 职业卫生 | 对用人单位放射工作场所的监督检查 |
12 | 学校卫生 | 对学校传染病防控的监督检查 |
13 | 学校卫生 | 对学校生活饮用水的监督检查 |
14 | 学校卫生 | 对托幼机构的监督检查 |
15 | 生活饮用水卫生 | 对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的监督检查 |
16 | 生活饮用水卫生 | 对现制现售水的监督检查 |
17 | 公共场所卫生 | 对公共场所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的监督检查 |
18 | 公共场所卫生 | 对游泳场所游泳池水水质的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