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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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
单位:宣汉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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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1 | 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 | 治安大队 | 违法行为人配合执法、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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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对进入娱乐场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 治安大队 | 违法行为人配合执法、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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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 治安大队 | 违法行为人配合执法、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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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 治安大队 | 在“婚丧寿”或传统节日期间,在限制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未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财产安全,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当场改正的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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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 | 交警大队 | 违法行为人配合执法、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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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1 | 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 | 治安大队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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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 | 治安大队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能够及时改正的(在公安机关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完成整改)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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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 治安大队 | 初次违法,实际有留存但未达最低30日的留存期限的或实际未留存,但能够恢复监控影视资料,危害后果轻微,能够及时改正的(在公安机关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完成整改)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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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按规定悬挂娱乐场所警示标志 | 治安大队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能够及时改正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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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不制止吸烟行为 | 网安大队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能够及时改正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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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案件不报 | 网安大队 | 初次违法,未超过48小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且超时报告行为未进一步导致危害结果扩大,危害后果轻微 |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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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 | 交警大队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能够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第(十三)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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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1 | 未按期申请机动车转入 | 交警大队 |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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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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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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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1 | 未按规定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 | 禁毒大队 | 购买使用单位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首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未按规定在购买前备案,但在购买后的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备案,且有证据证明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易制毒化学品未流入非法 渠道的,从轻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或《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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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 禁毒大队 | 超出许可、备案范围销售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首次被公安机关发现,并有证据证明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易制毒化 学品未流入非法渠道的,从轻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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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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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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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1 | 出借居民身份证 | 治安大队 | 减轻处罚(首违警告):首次发现,出借本人居民身份证件,未用于违法犯罪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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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出借居住证 | 派出所 | 减轻处罚(首违警告):首次发现,出借本人居住证,未用于违法犯罪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三十二条情形的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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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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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 |||||||||
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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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 | 实施机关 | 免予行政强制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1 | 强行带离现场 | 治安大队 |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并被责令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的行为人,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被发现,经民警告知后能立即离开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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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强行遣送 | 治安大队 | 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经公安机关通知后自行在三日内返回原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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