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汉商务局行政执法分类检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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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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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汉商务局行政执法分类检查事项清单

附件1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未按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按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商务主管部门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初次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

责令改正


2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义务的行政处罚

商务主管部门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初次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初次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责令改正

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

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办展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商务主管部门

主办方首次举办会展未按规定备案的。

《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省政府令2011年第252号)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举办会展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备案

2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行政处罚

商务主管部门

家庭服务机构首次违反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附件2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不采取有效禁烟措施的行政处罚

商务主管部门

经两次以上责令限期改正才设置等情节的。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1年第251号)第二十二条 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下列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商务部门负责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未设置吸烟区(室)的;
(二)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增加检查频次

2

对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未按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按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商务主管部门

对拒不改正的,组织人员赴国外工作在10人以下的或未购买保险人员10人以下的或在外人员在50人以下未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

责令改正,增加检查频次

3

对未依法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及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行政处罚

商务主管部门

拒不改正,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或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且组织人数在10人以下,未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或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订立合同10份以下的。或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拖延时间30天以内的。或对人数在10人以下的,未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一)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四)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五)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
(六)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处罚。

责令改正,增加检查频次

4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义务的行政处罚

商务主管部门

整改之日起30天以内未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且未备案人员10人以下。或整改之日起10日内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或整改之日起15日内未将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责令改正,增加检查频次

5

对回收拆解企业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不符合相关要求,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出售给或者交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外企业处理的行政处罚

商务主管部门

初次违反,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且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出售给或者交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外企业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增加检查频次

附件3

从重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从重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办展未按规定发布招展信息的行政处罚

商务主管部门

经两次以上责令限期改正仍不发布等较重情节的

《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省政府令2011年第252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以主办单位名义发布招展信息或者承办单位擅自发布招展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2

对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商务主管部门

洗染业经营者没有依法办理备案,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以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 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3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政处罚

商务主管部门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以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 国家发改委 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4

对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未按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按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商务主管部门

对拒不改正的,组织人员赴国外工作在10人以上的或未购买保险人员10人以上的或在外人员在50人以上未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


5

对未依法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及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行政处罚

商务主管部门

拒不改正,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或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且组织人数在10人以上,未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或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订立合同10份以上的。或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拖延时间30天以上的。或对人数在10人以上的,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一)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四)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五)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
(六)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处罚。


6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义务的行政处罚

商务主管部门

整改之日起30天以上未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且未备案人员10人以上。或整改之日起10日以上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或整改之日起15日以上未将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7

对零售商促销行为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商务主管部门

拒不改正,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 国家发改委 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8

对回收拆解企业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不符合相关要求,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出售给或者交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外企业处理的行政处罚

商务主管部门

拒不改正,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且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出售给或者交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外企业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宣汉县商务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公示版.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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