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在 其营业场所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文化市场主管部门 |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 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
约谈提醒 |
2 |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 装并佩戴工作标志 |
文化市场主管部门 |
首次被发现,且能及时改正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 条第(三)项 |
约谈提醒 |
3 | 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 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
文化市场主管部门 |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约谈提醒 |
4 | 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 可证 |
文化市场主管部门 |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约谈提醒 |
5 |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或 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 按规定备案 |
文化市场主管部门 |
首次被发现,且能在15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约谈提醒 |
6 | 旅行社及其分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 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
文化市场主管部门 |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 五十七条 |
约谈提醒 |
7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 | 文化市场主管部门 | 首次被发现,且能积极改正的。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约谈提醒 |
2.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
文体主管部门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 的,首次被发现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 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个人擅自从事演出票务经营活动,首 次被发现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 三条第(一)项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 提示、行政指导、行 政约谈、行政回访 |
2 | 对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 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 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文体主管部门 |
首次被发现,且能在15个工作日内申请换 发许可证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一款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 提示、行政指导、行 政约谈、行政回访 |
3 |
对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 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 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等行为 |
文体主管部门 |
首次被发现,且能在15个工作日内补办备 案手续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 提示、行政指导、行 政约谈、行政回访 |
3.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 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文体主管部门 |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整改到位,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 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 提示、行政指导、行 政约谈、行政回访 |
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 立场内巡查制度 |
文体主管部门 |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整改到位,未造成 影响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 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 提示、行政指导、行 政约谈、行政回访 |
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 规定核定、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 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文体主管部门 | 首次被发现,未按规定核定、登记上网消 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1-5人的,且能当场 整改到位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 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 提示、行政指导、行 政约谈、行政回访 |
4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 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 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
文体主管部门 |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整改到位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 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 提示、行政指导、行 政约谈、行政回访 |
5 | 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 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
文体主管部门 |
首次被发现,且能及时整改到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 十六条第( 一 )项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 提示、行政指导、行 政约谈、行政回访 |
6 | 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 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 提供领队服务 |
文体主管部门 |
首次被发现,且能及时整改到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 十六条第(二)项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 提示、行政指导、行 政约谈、行政回访 |
7 | 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 务费用 |
文体主管部门 |
首次被发现,且能及时整改到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 十六条第(三)项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 提示、行政指导、行 政约谈、行政回访 |
8 |
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 |
文体主管部门 |
首次被发现,且能及时整改到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 十六条第(四)项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 提示、行政指导、行 政约谈、行政回访 |
9 |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
文体主管部门 |
首次被发现,未严重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 益,且主动整改和消除危害后果的。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 (二)项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 提示、行政指导、行 政约谈、行政回访 |
4.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重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
达州市各县(市、 区)文化市场综合 执法大队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一次接纳8名以上(含8名)未成年人 的 ; 2.累计3次因接纳未成年人被查处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 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 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 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 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 所 的 ; |
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
2 |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
达州市各县(市、 区)文化市场综合 执法大队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超时经营接纳未成年人,并向其提供含 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 容 的 ; 2.累计2次以上(含2次)因歌舞娱乐场 所接纳未成年人被查处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 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 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 月至6个月: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
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
3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 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 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 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 |
达州市各县(市、 区)文化市场综合 执法大队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所涉文物保护单位级别为省级,并造成 严重后果的; 2.所涉文物保护单位级别为国家级,并造 成严重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 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 资质证书: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 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 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 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 成破坏的; |
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
4 |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
达州市各县(市、 区)文化市场综合 执法大队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所涉文物保护单位级别为省级,并造成 严重后果的 2.所涉文物保护单位级别为国家级,并造 成严重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 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 资质证书: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 文 物 的 ; |
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
5 |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 |
达州市各县(市、 区)文化市场综合 执法大队 |
所涉文物保护单位级别为省级、国家级,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 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 资质证书: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 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
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
6 |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 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 |
达州市各县(市、 区)文化市场综合 执法大队 |
所涉文物保护单位级别为省级、国家级,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 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 资质证书: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 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 缮、迁移、重建的。 |
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
7 |
文物商店、拍卖企业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 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 质押给外国人 |
达州市各县(市、 区)文化市场综合 执法大队 |
所涉文物等级为一级,违法经营额5万元 以上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十一条:买卖国家禁止买卖 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 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 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 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 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物商店、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 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 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 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 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 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 可证书 。 |
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