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宣汉县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2 | 合伙企业未在名称中表明“普通合伙”“特殊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3 |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不足1个月; | 《个体工商户条例》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4 | 市场主体未在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当年9月30日前完成补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5 |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6 |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未明示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7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明示的广告内容,不够显著、清晰表示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或违法广告累计点击量不足1000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8 | 发布的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或违法广告累计点击量不足1000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9 |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或违法广告累计点击量不足1000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10 |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明“广告”字样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或违法广告累计点击量不足1000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11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正确履行广告审查义务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12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13 | 违反规定发送广告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5日或发送广告不足500人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14 | 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15 | 涉及专利的广告未标明专利号或专利种类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或违法广告累计点击量不足1000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16 | 未将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17 | 未将兽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18 | 发布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未载明开发商企业名称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19 | 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未载明审查批准文号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20 | 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发布医疗广告已取得医疗广告批准文号但未标明,或已取得新的审查批准文号但未及时更新标注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或违法广告累计点击量不足1000人次;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21 | 经营者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22 | 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行为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月;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23 |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且未开展实际兑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24 | 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25 |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签订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或者未按规定备案及存查;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特殊标志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26 |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专利代理条例》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27 | 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专利代理条例》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28 | 未按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29 | 不按要求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30 | 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未按要求保存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31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亮照亮证亮标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32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依法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33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有关信息或者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34 | 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35 | 机动车生产者、经营者未保存相关信息或者记录的,未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或者召回总结报告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7日; |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令第40号)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36 |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的商品条码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37 | 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38 | 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39 | 集市主办者未在集市设置公平秤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40 | 经营者不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不定期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41 | 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42 |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43 | 眼镜制配者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44 | 现场计量交易时,未明示计量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45 | 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46 | 食品经营者经营冷食类食品制售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47 |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48 | 个人超出限定区域销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主体为个人(个体工商户); | 《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附件2
宣汉县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
2 | 市场主体未在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补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
3 | 对发布虚假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1.商品(服务)不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
4 | 对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
5 | 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
6 |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
7 | 对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
8 | 对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5天;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
9 |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不足15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
10 | 对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免检标志、名牌产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5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
11 |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
附件3
宣汉县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
2 | 市场主体未在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补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
3 | 对发布虚假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1.商品(服务)不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
4 | 对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6 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
5 | 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6 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
6 |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6 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
7 | 对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3 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
8 | 对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1 个月;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
9 |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1 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
10 | 对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免检标志、名牌产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1 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
11 |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6 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
附件4
宣汉县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从重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2 | 市场主体未在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连续2年未报送年度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3 | 对发布虚假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1.商品(服务)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4 | 对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 |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5 | 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6 |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1 年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7 | 对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 6 个月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8 | 对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 3 个月以上;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9 |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 3 个月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10 | 对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免检标志、名牌产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 3 个月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11 |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 1 年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