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气象局行政处罚“四张清单”
来源:宣汉县气象局
发布日期:2023-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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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机关不予处罚适用条件法律依据配套监管措施
1危害气象设施的气象主管机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对气象业务造成影响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4、《四川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及《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擅自移动、侵占、损毁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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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气象主管机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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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清单

序号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机关减轻处罚适用条件法律依据配套监管措施
1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气象主管机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警告
2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气象主管机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警告

从轻处罚清单

序号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机关从轻处罚适用条件法律依据配套监管措施
1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气象主管机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3、《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报、警报或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的;
     4、中国气象局第13号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
警告,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2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气象主管机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2、《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广播、电视、报纸、通信、信息网络等媒体不及时传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要求播发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
     3、中国气象局第13号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
警告,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清单

序号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机关从重处罚适用条件法律依据配套监管措施
1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气象主管机构承接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防雷建筑物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
     2、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3、中国气象局第25号令《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
     (四)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 
警告,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气象主管机构造成安全事故的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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