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 | 气象主管机构 | 承接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 2、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3、中国气象局第25号令《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 (四)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 | 警告,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