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示例1: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1.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清除家禽家畜、宠物或信鸽粪便,进行卫生消杀、转移家禽家畜、宠物或信鸽等减轻市容环境卫生影响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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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示例2:对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1.当事人立即停止随意倾倒或堆放生活垃圾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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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例3: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政处罚 | 1.当事人立即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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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违反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应当按规定从轻处罚的事项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或者符合《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规定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二十七条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应当注重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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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从重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处罚范围 |
1 | 临街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19条: 城镇临街建(构)筑物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其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 第64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 | 多次违法或违章搭建的 | 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200元罚款。 |
2 | 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各种宣传品的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27条第三款:禁止在城镇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第64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各种宣传品的; | 多次违法或涂写刻画5处或张贴10张以上的 | 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200元罚款。 |
3 | 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35条第二款:禁止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城镇居民经批准饲养宠物和信鸽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携带宠物出户,须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第64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 | 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造成重大损失的;具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200元罚款。 |
4 | 违反噪声管理规定的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44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出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建筑施工、房屋室内装修应当限定时间,商业娱乐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 | 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造成重大损失的;具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200元罚款。 |
5 | 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25条第二款: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 | 情节严重,污染路面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或施工场地车辆多次污染路面的 | 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000元罚款 |
6 | 违反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的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26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施工中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扬尘、噪声等污染,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 情节严重,对环境卫生及周边生活环境造成严重影响,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40000-50000元罚款 |
7 | 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38条: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乡容貌管理的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 | 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1000-2000元罚款。 |
8 | 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的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45条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 多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个人200元罚款,单位2000元罚款。 |
9 | 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的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45条: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 多次违法或造成排水沟、地下管道堵塞的 | 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个人200元罚款,单位2000元罚款。 |
10 | 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45条: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 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造成重大损失的;具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个人200元罚款,单位2000元罚款。 |
11 | 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45条: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 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造成重大损失的;具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个人200元罚款,单位2000元罚款。 |
12 | 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45条: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 多次违法或占用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或造成严重交通堵塞的 | 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个人200元罚款,单位2000元罚款。 |
13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1条 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第20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 不能计算混入建筑垃圾方量的 | 单位处以2000—3000元罚款,个人处以100—200元罚款; |
14 |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0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 受纳垃圾能力在500立方米以上的 | 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罚款,个人处以3000元罚款 |
15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1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受纳有毒有害垃圾的 | 处以8000—10000元罚款。 |
16 |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 擅自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
17 |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管理者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3条第二款: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或屡教不改的 | 责令改正,并处5000-10000元罚款 |
18 |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0条第一款: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 两次以上违法行为,或引起环境污染纠纷或投诉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并处4-5万元罚款 |
19 |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 | 责令其停工整顿。 |
20 | 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6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0000—50000元罚款 |
21 | 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露天烧烤情节严重,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0000—20000元罚款 |
22 |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情节严重,占用城市道路50平方米以上或挖掘城市道路50米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20000元罚款 |
23 |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造成较大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20000元罚款 |
24 | 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且数量超过20个,或面积在5-20平方米且数量在5个以上,或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20000元罚款 |
25 |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造成事故后果,情节严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20000元罚款 |
26 |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5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 造成事故后果,情节严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20000元罚款 |
27 |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1条第二款: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 造成事故后果,情节严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20000元罚款 |
28 |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6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 移动位置,造成严重影响或扩大面积50平方米以上或延长时间3天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20000元罚款 |
宣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年度内初次违法,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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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年度内初次违法,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10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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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 年度内初次违法,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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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 年度内初次违法,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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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1 | 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初次违法,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 | 对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行政处罚;或者招标人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3 | 对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初次违法,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4 | 对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初次违法,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5 | 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对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初次违法,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6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7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初次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8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初次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9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初次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0 | 对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初次违法,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1 | 对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初次违法,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2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初次违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限期内未改正,逾期不满15日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3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初次违法,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没有违法所得,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4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初次违法,注册造价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没有违法所得,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5 | 对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初次违法,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没有违法所得,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6 |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初次违法,公共租赁住房面积不满50平方米,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7 |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初次违法,公共租赁住房面积不满50平方米,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8 |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初次违法,公共租赁住房面积不满50平方米,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9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20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初次违法,限期内未改正,逾期不满15日,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21 | 对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22 | 对侵占、损坏楼道、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有部分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初次违法,侵占楼道、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有部分的,及时改正,恢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23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4 | 对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1个月以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5 | 对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6 | 对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7 | 对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8 | 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9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30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初次违法,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满10千克,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31 | 对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32 | 对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 【部门规章】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 初次违法,工程合同价款不满1000万元的,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33 |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初次违法,1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34 | 对建设单位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初次违法,其他建设工程的实际规模(面积、高度)为对应特殊建设工程界定标准规模(面积、高度)不满30%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35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36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37 | 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38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39 |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