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检查事项目录和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来源:宣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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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部门(单位)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备注

73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检查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宣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号

40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责任主体

宣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5205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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