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汉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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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府办〔2023〕35号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宣汉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宣汉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4日                


宣汉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县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达州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宣汉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的项目。

(一)固定资产投资: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

(二)股权投资:投资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股权收购,对出资企业追加资本金,新设基金或认购基金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经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确认并通过企业章程明确的主要经营业务,培育业务是企业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确认的新兴投资业务,视同主业管理;非主业是指主业和培育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五条  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防控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和推动县属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指导督促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

(三)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

(四)制定县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

(五)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中对重大投资项目核准后请示县政府;

(六)组织开展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七)向县政府报告需要协调的企业重大投资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企业需报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履行出资人把关程序的重大事项,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的,需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咨询。

第六条  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服务全县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坚持以规划为引领,聚焦主业发展,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体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等管理体系;

(二)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严格执行投资计划;

(三)强化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加强项目管理;

(四)对全资及控股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五)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六)健全完善投资风险防控体系,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和审计,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七条  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五)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制度;

(六)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七)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八)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九)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十)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一)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书面报告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第八条  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

第九条  企业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全程的动态监控和管理,并向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报送投资项目信息。

第十条  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依据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和企业功能定位,分户确认、动态管理企业主业、培育业务及非主业投资比例,作为加强企业投向管控的依据。

第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确认的主业、培育业务及非主业投资比例,合理确定投资领域、目标、规模、结构,作为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发布县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负面清单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发布的县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十四条  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根据企业投资经营情况及监督检查情况,建立“投资特别监管企业”名单,实行更加严格的监管。企业出现以下情况的,纳入“投资特别监管企业”名单:

(一)资产负债率达到70%且连续两年亏损的;

(二)违反“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十五条  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纪检监察、审计巡察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县属企业投资活动全程全面监管,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应按照发展战略规划、主业和培育业务范围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与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并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企业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企业应在每年度末向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预报下年度投资计划,并于下年度2月底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告、董事会决议等相关资料报送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含融资方案);

(五)投资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实施主体、股权结构、资金来源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第十八条  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依据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后,在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企业反馈书面意见,企业应根据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并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确认的主业、培育业务和非主业投资比例,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

第二十条  企业新投资项目应当履行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查论证、董事会审议等程序。项目决策前应进行技术、市场、财务、法律和风险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必要时选聘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和良好信誉的法律、财务、评估等中介机构进行论证。

(一)企业拟实施股权投资项目的,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企业开展并购项目的,以资产评估值为参考确定股权并购价格,有特殊目的的,可考虑资源优势、协同效应、发展前景、市盈率等因素适当溢价,同时应就期间损益、职工安置,或有债务处理等事项作出明确安排。

(二)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原则上应通过相关产权交易机构或新闻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公开征集意向合作方。在综合考虑投资主体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社会评价等因素的基础上择优选取合作方,并与合作方通过章程或协议(合同),就法人治理结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风险管控、后续投资的资金(经营)安排等做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明确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企业投资决策权和开展股权投资原则上控制在集团公司层面。涉及参股子公司的投资事项,由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二十二条  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制度。其中,单项投资额或采购服务额50万元以内由企业按规定程序自主决策;单项投资额或采购服务额50—200万元(含200万元)的由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审批核准;单项投资额或采购服务额2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由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单项投资额或采购服务额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由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报县政府审核后按程序报县委审批;单项投资额或采购服务在1000万元以上或单项投资额超过企业净资产10%的重大投资项目,按照《宣汉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细则》(宣县委办发〔2023〕7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企业投资项目应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报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核准,报送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投资请示文件;

(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三)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五)投资主体企业经审计的最近一年财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六)资金来源说明(含融资方案);

(七)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股权投资项目另需提供投资标的公司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合作方工商登记资料、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已签订的合作意向协议等契约文件、法律意见书等。

第二十四条  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项目投向、投资收益能力、风险防控、决策程序等方面,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审核把关。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第二十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未获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核准前,企业除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前期工作外,不得组织实施或者进行实际投资,也不得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文件。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对企业投资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测,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投资信息,指导督促企业规范开展投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对企业实施中的部分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并可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并启动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投资项目内容发生变化、投资金额调整和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变更投资项目信息。发生项目中止、终止和对股权比例进行重大调整、导致控制权转移的,应当及时向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报告。

对企业自有资金项目建设新增投资3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再进行工程造价评审,由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决策。对企业自有资金项目建设新增投资30万元以上的工程,属于合同工程清单内的,按清单价格核算;属于合同工程清单外的,依据实地踏勘会议纪要、新增投资审核表,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评审认定。

对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议新增投资的项目,经五方责任主体签字认可,企业提出新增投资额的初步建议并附送实地踏勘会议纪要、新增投资审核表、评审结论等,按以下权限分级审批后组织实施:单个合同段累计新增投资额不满3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确认后报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备案;或单个合同段累计新增投资额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且未超过合同价的10%)的,由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审定;单个合同段累计新增投资额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且未超过合同价的10%)的,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和县长审定;单个合同段累计新增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且超过合同价的10%的,按前述程序审核后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其中,累计新增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县政府报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对累计调整概算2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且超过概算10%以上的,或累计调整概算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累计调整概算10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报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因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原则上在每年年中进行调整,并于8月底前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及原因说明报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季度次月10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报送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季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投资项目完成情况,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每年年底前预报本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并于下一年2月底前将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报送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计划执行偏离情况、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报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并作为落实投资主体责任和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根据需要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三十五条  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指导和监督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工作,根据需要可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六条  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对企业的投资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并进行通报,研究建立评价结果与授权经营挂钩的工作机制。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风险识别、控制、化解等全过程的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审慎开展金融投资业务,加强金融投资管理,完善、规范内部决策程序、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严格控制金融投资风险。

第三十九条  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指导督促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对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企业。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四十条  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以获取最大收益为目的的企业商业性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社会各类投资机构参与。企业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当由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企业,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二条  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企业办公用房的购建、公务用车的购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遵照此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由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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