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财政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 “四张清单”
来源:宣汉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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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财政局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达州市财政局

首次违法,项目预算金额小于200万,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

2

采购人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达州市财政局

首次违法,项目预算金额小于200万,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

3

采购人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达州市财政局

首次违法,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


宣汉县财政局从轻处罚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供应商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达州市财政局

在责令限期整改后10日内签订合同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宣汉县财政局减轻处罚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达州市财政局

(一)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三)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的;(四)其他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2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

达州市财政局

(一)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三)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的;(四)其他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宣汉县财政局从重处罚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从重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达州市财政局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累计金额10万元以上的或索取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累计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二)在接受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该类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符合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2、加大执法检查的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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