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四张清单”
来源:宣汉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3-05-17
浏览次数: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的情形

法律处罚条款

1

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1.初次违法;2.在规定期限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的情形

法律处罚条款

1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在规定期限内经改正符合规定条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2

农药经营者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3

农药经营者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4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5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6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7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8

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违规操作的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六、七、八项和第二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减轻处罚的情形

法律处罚条款

1

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真实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对未经批准在天然水域进行人工增殖放流的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天然水域鱼类资源的人工增殖放流,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未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天然水域进行人工增殖放流。附: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

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从重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从重处罚的情形

法律处罚条款

1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七、兽药使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明知是假兽用疫苗或者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兽用疫苗,仍非法使用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理,按上限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