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林保中心行政处罚“四张清单”
来源:县林保中心
发布日期:202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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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宣汉县林业局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政处罚

​宣汉县林业局

违法行为主体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后按规定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


2

对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以及保护设施的行政处罚

宣汉县林业局

违法行为主体主动承担恢复古树名木保护牌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森林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恢复森林保护标志,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3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行政处罚

宣汉县林业局

违法行为主体主动恢复破坏的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禁止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的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森林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恢复森林保护标志,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4

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行政处罚

宣汉县林业局

违法行为主体在林业主管部门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整改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政处罚

宣汉县林业局

违法行为主体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在毁坏地块按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补种树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2

对未经沙化土地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行政处罚

宣汉县林业局

违法行为主体主动与治理者协调解决,赔偿治理者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治理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

对不按照沙化土地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行政处罚

宣汉县林业局

违法行为主体立即整改,并达到治理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政处罚

宣汉县林业局

违法行为主体主动恢复移动或破坏的界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5

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行政处罚

宣汉县林业局

违法行为主体立即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6

对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行政处罚

宣汉县林业局

违法行为主体立即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三、下列违法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宣汉县林业局

违法行为主体在遇到紧急抢险情况下采伐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遇有紧急抢险情况,必须就地采伐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外的其它林木,不能及时办理采伐证的,可以不经申请直接采伐,但组织抢救的单位事后应当将采伐情况报当地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宣汉县林业局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临时占用林地修建永久性建筑或期满一年后未恢复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宣汉县林业局

违法行为主体在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后迅速整改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2

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政处罚

宣汉县林业局

违法行为主体立即补植毁坏林木同等株数以上的树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3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

宣汉县林业局

违法行为主体立即整改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宣汉县林业局

违法行为主体主动接受检查,立即整改到位。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处罚

宣汉县林业局

违法行为主体主动整改,按要求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6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政处罚

宣汉县林业局

违法行为主体主动整改,按要求安装森林防火装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7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政处罚

宣汉县林业局

违法行为主体主动整改,申请批准。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8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或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行政处罚

宣汉县林业局

违法行为主体主动补办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立即整改主按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且目前还没有销售过的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9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

宣汉县林业局

违法行为主体主动补充完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10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宣汉县林业局

违法行为主体主动申请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宣汉县林业局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拒绝、阻挠(碍)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宣汉县林业局

违法行为主体主动意识到错误,并立即检讨,请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行政处罚

宣汉县林业局

违法行为主体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将开垦的林地用于栽树;且开垦的是灌木林地或无立木林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单位:宣汉县林业局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

实施机关

免予行政强制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宣汉县林业局

违法行为主体主动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 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费用。



2

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森林保护标志或林业服务标志

宣汉县林业局

违法行为主体主动想法按林业主管部门要求恢复古树名木保护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森林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恢复森林保护标志,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3

代为补种树木

宣汉县林业局

违法行为主体主动按林业主管部门要求补种树木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

代为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或者恢复原状

宣汉县林业局

违法行为主体主动捕回放归的野生动物或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恢复破坏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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