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宣市监处罚〔2022〕323号 |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案 | 宣汉宜安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 | 2021年10月19日,我局委托华研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宣汉宜安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经营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检验,该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灭火剂充装量误差”不符合GB4351.1-2005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1、罚款人民币6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 罚没款共计680.00元(陆佰捌拾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 | 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0422 | |
2 | 宣市监处罚〔2022〕328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达州市宣汉宏帆巴人广场分公司 | 2022年3月3日,我局接到举报称:宣汉永辉超市有销售过期食品的情况。接到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在该超市的休闲食品区货架上发现有布鲁托榴莲酥4盒(生产日期:2021年12月02日,保质期:90天,生产商:福建新生烘焙食品有限公司),布鲁托蛋黄酥1盒(生产日期:2021年10月25日,保质期:90天,生产商:福建新生烘焙食品有限公司),已超过了保质期。现场对上述2种食品进行了扣押。 | 1、没收扣押的布鲁托榴莲酥4盒、布鲁托蛋黄酥1盒; 2、没收违法所得82.00元; 3、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 罚没款共计15082.00元(壹万伍仟零捌拾贰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0525 | |
3 | 宣市监处罚〔2022〕321 号 | 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案 | 宣汉县蒋天雄口腔诊所管理有限公司 | 2022年0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在宣双路测速监控处有宣传广告,称“免费咨询,免费检查,免费拔乳牙,蒋天雄口腔诊所,地址:宣汉斜石板蒋天雄口腔诊所,电话:5812999”等内容。2022年0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诊所进行检查,该诊所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医疗广告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 罚款人民币2070.00元(贰仟零柒拾元。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 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0422 | |
4 | 宣市监处罚〔2022〕327号 |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 宣汉舌尖冒菜馆 | 该店于2021年9月16日因餐具抽样检验不合格被我局责令改正,并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2022年2月21日,我局组织再次对该店的餐具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该店并未整改到位。 | 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伍仟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0525 | |
5 | 宣市监处罚〔2022〕319 号 |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案 | 宣汉苟小梅副食店 | 2022年2月18日,我局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宣汉苟小梅副食店经营的室内加热器进行监督抽样,经检验,该室内加热器“标志和说明、对触及带电部位的防护、结构、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接地措施”项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23-2007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1、罚款人民币1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 罚没款共计175.00元(壹佰柒拾伍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 | 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0422 | |
6 | 宣市监处罚〔2022〕326号 |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 宣汉县渝李记火锅餐饮店 | 该店于2021年9月16日因餐具抽样检验不合格被我局责令改正,并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2022年2月21日,我局组织再次对该店的餐具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该店并未整改到位。 | 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伍仟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0525 | |
7 | 宣市监处罚〔2022〕322 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宣汉小食袋休闲食品店 | 2022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宣汉小食袋休闲食品店检查时,发现你门市右侧货架上摆放的香酥锅巴、泡脚牛板筋、乳酸果冻等食品(详见财物清单)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了扣押。 |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壹仟元) 3、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8.4斤。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第四十一条 | 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0513 | |
8 | 宣市监处罚〔2022〕329号 |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 宣汉县芭莎美发店 | 2022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宣汉县芭莎美发店检查时发现,货架上摆放有发彩染发膏29盒(规格:100ml/盒,卫妆准字:29-XK-2439,制造商:广州市倩雅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已超过使用期限,我局现场予以扣押。 |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条 | 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0525 | |
9 | 宣市监处罚〔2022〕349 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宣汉佳佳超市 | 2022年6月2日,我局接到上级检查组交办线索:宣汉佳佳超市有售卖过期食品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了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货架上发现有麻辣猪蹄1袋(生产日期:20210706,保质期:9个月,制造商:重庆瑶红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50克/袋);猪皮晶(山椒味)2袋(生产日期:20210804,保质期:200天,生产商:有友食品重庆制造有限公司,净含量:90克/袋);泡椒花生1袋(生产日期:20210827,保质期:240天,生产商:四川有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净含量:100克/袋)。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且在发现上述食品的货架区域并未发现有过期食品处理区的相关标识。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三种食品进行了扣押。 |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佰元); 3、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麻辣猪蹄1袋,猪皮晶(山椒味)2袋,泡椒花生1袋。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第四十一条 | 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0803 | |
10 | 宣市监处罚〔2022〕373 号 | 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宣汉县袁军桶装水经营部 | 2022年7月26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对宣汉县袁军桶装水经营部经营的“泉佳乐包装饮用水”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检验,该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项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店将上述抽样产品的《检验报告》直接送达,现场该店并未提供上述抽样产品的购进票据及供货商资质等材料。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 3、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罚没款共计1120.00元(壹仟壹佰贰拾元)。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第四十一条 | 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1019 | |
11 | 宣市监处罚〔2022〕404号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达州市宣汉宏帆巴人广场分公司 | 2022年8月19日,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达州市宣汉宏帆巴人广场分公司的“五香脱皮葵花籽”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检验,该葵花籽“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2022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将上述抽样产品的《检验报告》直接送达,并告知其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等事项。现场对该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有10kg抽检批次葵花籽正在售卖,现场予以扣押。 | 1、没收违法所得1180.00元; 2、没收不合格葵花籽10公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 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1206 | |
12 | 宣市监处罚〔2022〕405号 | 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马宣 | 2022年9月23日,达州市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树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宣汉县西门农贸市场马宣经营的大青椒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检验,该大青椒“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72.00元; 3、罚款人民币500.00元。 罚没款共计572.00元(伍佰柒拴贰元)。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第四十一条 | 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1206 | |
13 | 宣市监处罚〔2023〕208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宣汉县乐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2023年1月3日,我局接到消费者通过12345政务热线投诉:群众官先生于2022年12月30日在宣汉县巴人大道乐淘生活超市购买了1袋QQ熊饼干,花费5元。购买后发现已超过保质期,望相关职能部门核实处理商家售卖过期食品的问题。接到时此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超市进行检查,在该超市货架上发现有12袋QQ熊巧克力味饼干,生产日期:20220117,保质期:10个月,制造商:漯河市思维特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我局对上述饼干予以扣押。 | 1.没收扣押的12袋QQ熊巧克力味饼干; 2.没收违法所得1.5元; 3.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 罚没款共计15001.5元(壹万伍仟零壹元伍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27 | |
14 | 宣市监处罚〔2023〕191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宣汉县东乡镇鸿鹄副食店 | 2022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店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有3瓶山胡椒油,生产日期:20210527,保质期:18个月,生产厂家:重庆市开州区兴达旺调味品厂。上述山胡椒油已超过保质期,现场我局对上述山胡椒油予以扣押。 |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佰元); 3、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山胡椒油3瓶。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第四十一条 | 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24 | |
15 | 宣市监处罚〔2023〕210号 | 经营劣药案 | 达州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官萍中心大药房连锁店 | 2023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达州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官萍中心大药房连锁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药房的拆零柜台上摆放有1盒盐酸地芬尼多片正在进行拆零销售,还剩余20片,已超过有效期,我局现场予以扣押。 | 1.没收已扣押的药品盐酸地芬尼多片20片; 2.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 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27 | |
16 | 宣市监处罚〔2023〕209号 | 经营劣药案 | 宣汉县杨正洲大药房 | 2023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宣汉县杨正洲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药房的柜台里摆放有4盒苯巴比妥东莨菪碱片,2盒酮康唑洗剂,1袋关节止痛膏已超过有效期,我局现场予以扣押。 | 1.没收已扣押的涉案药品(4盒苯巴比妥东莨菪碱片,2盒酮康唑洗剂,1袋关节止痛膏); 2.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 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27 | |
17 | 宣市监处罚〔2023〕270号 | 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 宣汉陈思连诊所 | 2023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宣汉陈思连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诊所的处置室货架上摆放的一板华佗牌一次性使用无菌针灸针已使用7根,还剩余3根。上述针灸针已超过使用期限,现场我局予以扣押。 | 1.没收已扣押的一次性使用无菌针灸针3根;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30 | |
18 | 宣市监处罚〔2023〕338号 | 经营劣药案 | 四川正伦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宣汉店 | 2023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四川正伦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宣汉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的拆零药品专柜里摆放的1瓶当归片、2瓶二甲硅油片、1瓶多酶片已超过有效期,且都处于开封状态,我局现场对上述药品予以扣押。 | 1.没收已扣押的药品(当归片50片,多酶片71片,二甲硅油片184片); 2.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 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31 | |
19 | 宣市监处罚〔2023〕280号 | 经营销售国家明令停止销售产品和不合格产品案 | 宣汉县阿诗丹顿厨卫经营部 | 2023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由四川多得利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鸟笼火盘花蓝式地球仪”室内加热器12个(小号)、5个(中号)无断电保护装置;由重庆腾高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室内加热器6个无断电保护装置;燃气灶具11台均存在使用过期标准、无熄火保护装置、无“CCC”标志的不同问题;燃气热水器1台无“CCC”标志。我局现场对上述产品进行了扣押 | 1.罚款人民币791.00元(柒佰玖拾壹元); 2.没收所扣押的四川多得利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鸟笼火盘花蓝式地球仪”室内加热器12个(小号)、5个(中号)、重庆腾高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室内加热器6个、燃气灶具11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 | 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30 | |
20 | 宣市监处罚〔2023〕7号 |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案 | 宣汉县宝萌眼镜经营部 | 2022年11月29日,我局接到国家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交易监测平台转交线索:宣汉县宝萌眼镜经营部在网络经营医疗器械(Doya color日抛合集148两盒268四盒388六盒488八盒<一盒10片>)时未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接到此线索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该经营部确在网络销售一款隐性眼镜(名称:软性亲水接触镜,型号:Color Eye,生产企业:江苏天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品牌:Doya)的产品,且产品介绍页面并未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 | 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十条第一项 | 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116 | |
21 | 宣市监处罚〔2023〕274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宣汉三合购物店 | 2023年1月28日,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宣汉县三合购物店有销售过期酸奶的情况,并提供了过期酸奶图片和收银小票。2023年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店进行检查核实,该店现场未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在该店饮品类货架上发现有芦荟酸牛奶(果粒)2盒,百特鲜牛奶1盒,已超过保质期,现场予以扣押。 | 1.没收已扣押的芦荟酸牛奶(果粒)2盒、百特鲜牛奶1盒; 2.没收违法所得19.5元; 3.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 罚没款共计15019.5元(壹万伍仟零壹拾玖元伍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30 | |
22 | 宣市监处罚〔2023〕272号 | 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宣汉县沃尔沃超市有限公司丽都分公司 | 2023年1月28日,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宣汉县沃尔沃超市有限公司丽都分公司存在售卖标注虚假保质期的虫草花以及对售卖的进口香蕉进行虚假宣传的情况,消费者提供了收银小票及相关图片。2023年1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超市进行检查核实,该超市在拆零销售名为“北虫草”的菌类时,将其原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20天延长至2个月。在该超市的水果区有名为“进口香蕉”的水果在售,其价签标有“5.49元/500g”。在该超市办公室发现有已被撤下的进口香蕉标签,在标签上有“进口香蕉,延年益售,适宜发热、喉癌、肺结核、高血压、冠心病”等字样。 | 1.没收违法所得317.18元; 2.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罚没款共计30317.18元(叁万零叁佰壹拾柒元壹角捌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 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30 | |
23 | 宣市监处罚〔2023〕285号 |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案 | 宣汉扬兴家装建材经营部 | 2022年12月1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宣汉扬兴家装建材经营部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检验,该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导体电阻和绝缘老化前抗张强度”项不符合JB/T8734.3-2016标准要求,经验结论为不合格。 | 1.罚款人民币54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 罚没款共计630.00元(陆佰参拾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 | 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30 | |
24 | 宣市监处罚〔2023〕279号 |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案 | 宣汉鑫成消防器材店 | 2022年11月3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宣汉鑫成消防器材店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检验,该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灭火剂含量(NHHP0,含量)”项不符合GB4066-2017和GB4351.1-2005标准要求,经验结论为不合格。 | 1.罚款人民币5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 罚没款共计540.00元(伍佰肆拾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 | 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30 | |
25 | 宣市监处罚〔2023〕192号 |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宣汉芸希科技美肤店 | 2023年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经道肌源抗衰修护套(生产商:广州珈源日化用品有限公司,限用日期:2022/07/05,数量:1套)的化妆品已超过限用日期,我局现场予以扣押。 |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经道肌源抗衰修护套1套; 2.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条 | 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24 | |
26 | 宣市监处罚〔2023〕286号 |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宣汉科米皮肤管理店 | 2023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名为“苗宜堂氨基酸宝贝洁面慕斯”(生产商:广州苗方化妆品有限公司,限用日期:2023/01/11)的化妆品已超过限用日期,我局现场予以扣押。 |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苗宜堂氨基酸宝贝洁面慕斯1瓶; 2.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条 | 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30 | |
27 | 宣市监处罚〔2023〕189号 |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宣汉名典理发巴人店 | 2023年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名为“凯捷染发膏”的化妆品已超过限用日期,我局现场予以扣押。 |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凯捷染发膏5支; 2.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条 | 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24 | |
28 | 宣市监处罚〔2023〕273号 |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宣汉蕾特恩美容院 | 2023年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1瓶名为“蕾特恩氨基酸能量洁面乳”的化妆品已超过限用日期,我局现场予以扣押。 |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蕾特恩氨基酸能量洁面乳1瓶; 2.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条 | 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30 | |
29 | 宣市监处罚〔2023〕284号 |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案 | 宣汉扬升管业经营部 | 2022年12月1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宣汉扬升管业经营部的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缆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检验,该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缆“导体电阻”项不符合JB/T8734.3-2016标准要求。 | 1.罚款人民币4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96.00元; 罚没款共计546.00元(伍佰肆拾陆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 | 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30 | |
30 | 宣市监处罚〔2023〕278号 |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案 | 宣汉县五佳宜超市 | 2022年12月2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宣汉县五佳宜超市的电暖器和储热式电热暖干器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检验,上述电暖器和储热式电热暖干器的“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不符合GB4706.1-2005和GB4706.99-2009标准要求。2023年3月3日,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宣汉县5 1超市在销售豆豉时标价15元,实收19元,收费不合理。 | 1.没收已扣押的电暖器4个; 2.没收违法所得203.00元; 3.罚款人民币4000.00元。 罚没款共计4203.00元(肆仟贰佰零叁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 | 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30 | |
31 | 宣市监处罚〔2023〕275号 |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案 | 宣汉县家家购商贸有限公司洲河分公司 | 2022年11月4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宣汉县家家购商贸有限公司洲河分公司的一次性餐碗(塑碗)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检验,该一次性餐碗(塑碗)“负重变化率”项不符合GB18006.1-2009《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标准要求。 | 1.罚款人民币22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8.00元; 罚没款共计248.00元(贰佰肆拾捌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 | 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30 | |
32 | 宣市监处罚〔2023〕028号 |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曾明伟 | 2022年10月30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树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宣汉县蒲江街道燕湾农贸市场曾明伟经营的“香蕉”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检验,该香蕉的吡虫琳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 3、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罚没款共计1090.00元(壹仟零玖拾元)。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第四十一条 | 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217 | |
33 | 宣市监处罚〔2023〕29号 | 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宣汉县江南蔬菜批发部 | 2022年11月4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树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宣汉江南蔬菜批发部的“茄子”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检验,该茄子的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60.00元; 3、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罚没款共计1160.00元(壹仟壹佰陆拾元)。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第四十一条 | 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217 | |
34 | 宣市监处罚〔2023〕052号 |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案 | 宣汉县九龙高粱酒经营店 | 2022年11月03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树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宣汉县九龙高粱酒经营店经营的“8元纯粮酒”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检验,该散装白酒固形物项目不符合GB/T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1.罚款人民币84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10.00元。 罚没款共计1050.00元(壹仟零伍拾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 | 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222 | |
35 | 宣市监处罚〔2023〕036号 |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案 | 宣汉海龙建材经营部 | 2022年10月13日,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达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宣汉海龙建材经营部经营的冷热水用聚丙烯(PP-)管件案(PPR25直接)、冷热水用聚丙烯(PP-)管件(PP-R25*3.5mm)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检验,上述两种产品的“溶融温度”项目均不符合GB/T18742.3-2017标准要求。 | 1.罚款人民币287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67.50元。 罚没款共计3037.50元(叁仟零叁拾柒元伍角)。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 | 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217 | |
36 | 宣市监处罚〔2023〕032号 |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案 | 宣汉青山酒业 | 2022年10月22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树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蒲江街道华融社区的宣汉青山酒业经营的“10元散装高粱酒”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检验,该散装白酒固形物项目不符合GB/T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1.罚款人民币12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320.00元。 罚没款共计1520.00元(壹仟伍佰贰拾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 | 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217 | |
37 | 宣市监处罚〔2023〕033号 |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案 | 宣汉县诚信酒坊 | 2022年10月22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树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蒲江街道华融社区的宣汉县诚信酒坊经营的“10元散装高粱酒”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检验,该散装白酒固形物项目不符合GB/T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1.罚款人民币12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80.00元。 罚没款共计1480.00元(壹仟肆佰捌拾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 | 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217 | |
38 | 宣市监处罚〔2023〕034号 | 未按要求实施原料控制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宣汉蜀大侠火锅店 | 2022年11月3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树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宣汉蜀大侠火锅店经营的“黄豆芽”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检验,该黄豆芽的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吟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1.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42.00元。 罚没款共计5042.00元(伍仟零肆拾贰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217 | |
39 | 宣市监处罚〔2023〕031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谯小英 | 2022年11月26日,我局接投诉称:宣汉县巴人大道当门坝公租房A区小英便利店有销售过期食品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29日前往该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备案证,在其店内并未发现有过期食品。 |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佰元)。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第四十一条 | 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217 | |
40 | 宣市监处罚〔2023〕037号 | 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朱发明 | 2022年11月3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树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宣汉县朱氏副食经营部的“老姜”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检验该老姜的,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 3、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罚没款共计1060.00元(壹仟零玖拾元)。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第四十一条 | 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217 | |
41 | 宣市监处罚〔2023〕035号 | 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宣汉县清溪镇慧民超市 | 2022年11月2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树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宣汉县清溪镇慧民超市的“叶芹”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检验,该叶芹“敌敌畏”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1.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44.00元 。 罚没款共计15044.00元(壹万伍仟零肆拾肆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217 | |
42 | 宣市监处罚〔2023〕030号 | 虚假宣传案 | 宣汉友合日化经营部 | 2022年11月21日,我局接到12315平台举报单,其主要内容:宣汉友合日化经营部在拼多多的店铺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执法人员于同日前往该店铺注册地进行现场检查,该经营部在拼多多平台经营有“友合日用品生活馆”的店铺,在其店铺内销售页面宣称一款电热蚊香液无味无毒,但根据该产品的外包装标示内容可确定该产品为有毒产品。 |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贰仠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 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217 | |
43 | 宣市监处罚〔2023〕188号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宣汉县盛腾商贸行 | 2023年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宣汉县盛腾商贸行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的进门右侧第三层货柜上发现有一瓶茅台酒,名称为“贵州茅台酒(酱香型白酒)”,规格:500ml/瓶,执行标准:GB/T18356,厂址: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生产日期:2022年7月6日。另发现,该店正面货柜上有一瓶茅台王子酒,名称为“茅台王子酒(酱香型白酒)”,规格:500ml/瓶,执行标准:GB/TZ6760,生产许可证号:SC11552038220099,厂址: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生产日期:2020年3月24日。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工作人员现场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1、没收扣押的贵州茅台酒(酱香型白酒)1瓶,规格:500ml/瓶;茅台王子酒(酱香型白酒),规格:500ml/瓶。 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二款 | 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24 | |
44 | 宣市监处罚〔2023〕281号 | 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案 | 宣汉县新红机制页岩砖厂 | 2023年2月17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宣汉县蒲江街道新红村2组由李南鹏经营的宣汉县新红机制页岩砖厂进行了执法检查,情况如下:1.执法人员在厂区内发现有该厂生产的烧结普通砖(标砖),库存量为4万块,经现场随机抽查测量初步判定存在标砖尺寸不合标准情况。2.执法人员将该批随机抽查的烧结普通砖委托四川昕薇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检测,收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结论为该批烧结普通砖(标砖)不合格。 | 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 | 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30 | |
45 | 宣市监处罚〔2023〕277号 | 生产经营不合格白酒案 | 宣汉县清溪镇湘川红高粱酒坊 | 2023年2月8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树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宣汉县清溪镇湘川红高粱酒坊经营的“6元散装高粱酒”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检验,该散装白酒总酸(以乙酸计)、总酯(以乙酸乙酯计)、固形物项目不符合GB/T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1、罚款人民币72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80.00元。 罚没款共计900.00元(玖佰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 | 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30 | |
46 | 宣市监处罚〔2023〕276号 | 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案 | 宣汉李华粮食酒坊 | 2023年2月8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树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宣汉李华粮食酒坊的“10元散装高粱酒”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检验,该散装白酒固形物项目不符合GB/T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1、罚款人民币8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 罚没款共计880.00元(捌佰捌拾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 | 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30 | |
47 | 宣市监处罚〔2023〕271号 |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预包装食品案 | 宣汉县裕顿商贸有限公司 | 我局于2023年2月20日收到投诉举报,主要内容:投诉人在宣汉县裕顿商贸有限公司购买的老白茶涉嫌使用虚假的执行标准,未标注生产厂家、联系方式。2023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确在经营茶叶等产品,未发现有投诉人所购买的产品。据负责人称:所投诉产品已无库存。 | 1.没收违法所得488元;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罚没款共计2488元(贰仟肆佰捌拾捌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 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30 | |
48 | 宣市监处罚〔2023〕190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宣汉蓝黛便利店洲河欣城店 | 2022年12月13日,我局接投诉称:宣汉蓝黛便利店洲河欣城店有出售过期食品(维他命水)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19日前往该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其店内货架上摆放有1瓶维他命水营养素饮料(生产日期:2021年8月11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现场对该饮料予以扣押。 |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佰元); 3、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维他命水营养素饮料1瓶。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第四十一条 | 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