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宣市监处罚〔2023〕3号 | 关于宣汉县三墩天菊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宣汉县三墩天菊副食店 | (1)宣汉县三墩天菊副食店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熊天菊,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和蔬菜水果零售,办理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证号:三土府市场销[2021]8号,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6日),属于食品小经营店;(2)执法人员在宣汉县三墩天菊副食店查获14盒“金典纯牛奶”、5袋“南街村南德调味料”均已经超过保质期,并与其他未过期食品摆放在一起待售且无任何区分标识,可以认定为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3)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总货值金额为80元,因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时未索取票据,也未建立相关的购销货台账记录,因此无法确定当事人在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数量,故无法确定违法所得。 | 1、警告; 2、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金典纯牛奶”12盒(规格250ml/盒)以及“南街村南德调味料” 5袋(规格为120g/袋); 3、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 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主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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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宣市监处罚〔2023〕114号 | 关于宣汉县樊哙镇鑫辉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宣汉县樊哙镇鑫辉超市 | 1、宣汉县樊哙镇鑫辉超市为个体工商户,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2MAACK9QF87)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5117220065479,有效期至2028年1月2日),具有主体经营资格。该超市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粮油以及生活用品,至今正常营业。 2、根据消费者投诉照片显示,投诉人2023年1月3日在该超市购买的“沙发猫”原味香酥小黄鱼,数量一袋,规格为42克/袋,生产日期为2022年3月20日,保质期为9个月,截止到2022年12月19日,该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 3、根据消费者提供的收银小票、支付记录和商品条形码照片,执法人员调取了该超市的商品销售记录,显示该超市在该批次“沙发猫”原味香酥小黄鱼过期后(即2022年12月19日至2023年1月3日)累计销售1袋。通过投诉人提供的商品条码也能够在该超市销售系统中查询到该商品。可以认定该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事实存在。 4、当事人在该批次“沙发猫”原味香酥小黄鱼超过保质期后累计销售1袋,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剩余库存。涉案食品购进单价9.7元/袋,销售单价14元/袋。本案货值金额14元。违法所得14元。
| 1、没收违法所得14元(大写:壹拾肆元整); 2、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主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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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宣市监处罚〔2023〕115号 | 关于宣汉县樊哙镇旺购华联购物中心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宣汉县樊哙镇旺购华联购物中心
| 1、宣汉县樊哙镇旺购华联购物中心为个体工商户,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2MA6AGEPL36)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证号:JY15117220061193,有效期至2026年12月6日),具有主体经营资格。该超市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蔬菜水果、粮油以及生活用品,至今正常营业。 2、根据消费者投诉照片显示,2023年1月3日在该超市购买的旺仔牛奶,数量一盒,规格为250ml/盒,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2日,保质期为9个月,截止到2023年1月1日,该旺仔牛奶已经超过保质期。 3、根据消费者提供的收银小票和商品条形码照片,执法人员调取了该超市的商品销售记录,显示该超市在该批次旺仔牛奶过期后(即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4日)累计销售4盒。通过投诉人提供的商品条码也能够在该超市销售系统中查询到该商品。可以认定该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事实存在。 4、当事人在该批次旺仔牛奶超过保质期后累计销售4盒,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剩余库存。涉案旺仔牛奶购进单价3元/盒,销售单价3.5元/盒。本案货值金额14元。违法所得14元。
| 1、没收违法所得14元(大写:壹拾肆元整); 2、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主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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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宣市监处罚〔2023〕116号 | 关于宣汉樊哙镇莹萱美容店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宣汉樊哙镇莹萱美容店
| (1)宣汉樊哙镇莹萱美容店为个体工商户,办理了营业执照,具有主体经营资格,主要从事生活美容服务;保健食品销售及化妆品零售。(2)2023年1月13日执法人员在该店查获的“美衡生媚力肽亮皙酵素霜”、“莹萱焕颜1号晚霜”、“CBM 多肽修护冰晶”、“英歌王者阿道夫发膜”、“绿草菊香薰芳香油”均属于化妆品,且都已超过使用期限,并与其他未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在货柜上混合摆放待售。(3)上述5种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由王延翠通过代理商线下购进,进货票据已经丢失无法提供,根据询问调查,总货值金额为592元;(4)由于当事人没有化妆品销售记录台账,因此无法查明以上化妆品在超过使用日期后的销售情况,因此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 1、处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 2、没收已扣押的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美衡生媚力肽亮皙酵素霜”1瓶、“莹萱焕颜1号晚霜”1瓶、“CBM多肽修护冰晶”2瓶、“英歌王者阿道夫发膜”2瓶、“绿草菊香薰芳香油”2瓶)。
|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 主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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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宣市监处罚〔2023〕117号 | 关于宣汉县樊哙镇纤指佰魅美甲店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宣汉县樊哙镇纤指佰魅美甲店
| (1)宣汉县樊哙镇纤指佰魅美甲店为个体工商户,办理了营业执照,具有主体经营资格,主要从事美甲、美睫、化妆服务以及化妆品零售等业务。(2)2023年1月12日执法人员在该店查获的“斯丽兰胶原蛋白焕活紧致睡眠面膜”“斯丽兰玻尿酸补水睡眠面膜”“赞丽缇毛孔收缩水”“贝迪瑞玻尿酸爆水蚕丝面膜”均属于化妆品,且都已超过使用期限,并与其他未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在展柜上混合摆放待售。(3)上述4种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由谢久松通过供货商线下购进,进货票据已经丢失无法提供,根据询问调查,总货值金额为291.7元;(4)由于当事人没有化妆品销售记录台账,因此无法查明以上化妆品在超过使用日期后的销售情况,因此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 1、处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 2、没收已扣押的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斯丽兰胶原蛋白焕活紧致睡眠面膜”3盒,“斯丽兰玻尿酸补水睡眠面膜”3盒,“赞丽缇毛孔收缩水”2瓶,“贝迪瑞玻尿酸爆水蚕丝面膜”2盒)。
|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 主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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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宣市监处罚〔2023〕118号 | 关于宣汉县三墩乡新生活化妆品门市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宣汉县三墩乡新生活化妆品门市 | (1)宣汉县三墩乡新生活化妆品门市为个体工商户,办理了营业执照,具有主体经营资格,主要从事生活美容美体服务;化妆品、保健品零售。(2)2023年1月11日执法人员在该店查获的“2K.ML 高端私人订制多效修护霜”和“美之娇丝域倾心九色眼影”均属于化妆品,且已超过使用期限,并与其他未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在货柜上混合摆放待售。(3)上述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由韩云通过新生活化妆品公司的代理商购进,进货票据已经丢失无法提供,根据询问调查,总货值金额为450元;(4)由于当事人没有化妆品销售记录台账,因此无法查明以上化妆品在超过使用日期后的销售情况,因此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 1、处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 2、没收已扣押的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2K.ML高端私人订制多效修护霜”1瓶,“美之娇丝域倾心九色眼影”3盒)。
|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 主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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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宣市监处罚〔2023〕119号 | 关于宣汉樊哙镇容林护肤生活养生馆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宣汉樊哙镇容林护肤生活养生馆
| 宣汉樊哙镇容林护肤生活养生馆为个体工商户,办理了营业执照,主要从事生活美容美体服务;化妆品零售。2023年1月12日,执法人员在该店查获的“溯研时光肌活焕颜洁面粉”属于化妆品,且已超过使用期限,并与其他未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在货柜上混合摆放待售。上述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由该店负责人于申林通过其他化妆品店购进,进货票据已经丢失无法提供,根据询问调查,总货值金额为240元。由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化妆品销售记录台账,因此无法查明以上化妆品在超过使用日期后的销售情况,因此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 1.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 2.没收已扣押的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溯研时光肌活焕颜洁面粉”1盒)。
|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 主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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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宣市监处罚〔2023〕120号 | 关于宣汉县樊哙亿家红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宣汉县樊哙亿家红超市
| 1、宣汉县樊哙亿家红超市为个体工商户,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2MA64UFRX87)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5117220027525,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日),具有主体经营资格。该超市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粮油、蔬菜水果以及生活用品,至今正常营业。 2、根据消费者投诉照片显示,投诉人2023年1月13日在该超市购买的双汇火腿肠标识为“双汇润口香甜王”玉米风味香肠,数量一支,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13日,保质期为120天,截止到2023年1月10日,该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 3、投诉人提供了购买的“双汇润口香甜王”玉米风味香肠的收银小票、商品条形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照片。通过投诉人提供的商品条码也能够在该超市销售系统中查询到该商品。可以认定该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事实存在。 4、由于当事人在2022年9月13日之后共购进了3个批次同品牌和同商品条码的火腿肠,存在多个批次“双汇润口香甜王”玉米风味香肠混合摆放销售,同时销售系统提供的销售记录只能显示销售商品的品类,无法显示销售商品的生产批次。因此本案无法计算涉案批次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的累计销售数量。涉案批次食品购进单价0.85元/支,销售单价1.5元/支。本案货值金额1.5元。违法所得1.5元。
| 1、没收违法所得1.5元(大写:壹元伍角); 2、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主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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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宣市监处罚〔2023〕121号 | 关于宣汉县三墩土家族乡大河村卫生站涉嫌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案 | 宣汉县三墩土家族乡大河村卫生站 | 1、宣汉县三墩土家族乡大河村卫生站,办理了医疗机构许可证(登记号:511722047023,有效期限2021年5月18日至2026年5月18日),具有主体经营资格,主要为大河村辖区内村民进行预防保健及一般医疗服务。蔡世鹏为该卫生站法定代表人和医生。 2、执法人员在该卫生站发现的标识“安诺心酒精棉片”注册证编号为浙械注准20162140051,失效日期为2022年11月1日;标识为“精久棉签”,产品备案凭证编号为川蓉械备20160096号,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27日,产品有效期两年;标识为“冠悦医用外科口罩”,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为豫械注准20202140038,生产日期为2020年11月21日,有效期为24个月。上述3种产品均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且均已超过有效期。 3、上述3种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无法提供购进票据,根据询问当事人,“安诺心酒精棉片”售价5元/盒,“精久棉签”售价2元/袋,“冠悦医用外科口罩”售价5元/袋。本案总货值金额为31.5元。 4、“安诺心酒精棉片”用途为当事人给患者测量血糖,“精久棉签”用途为给患者检查咽喉部以及简单创伤消毒,“冠悦医用外科口罩”是卫生站医生自用。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具体的使用记录,且均为拆零后使用,故无法计算上述医疗器械在过期之后的使用情况,因此无法查明本案违法所得。
| 1、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2、没收已扣押的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安诺心酒精棉片”1盒,规格为50片/盒;“精久棉签”13袋,规格为40支/袋,“冠悦医用外科口罩”1只,规格为10只/包)
|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 主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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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宣市监处罚〔2023〕122号 | 关于宣汉县樊哙韩式美容美体中心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宣汉县樊哙韩式美容美体中心
| 宣汉县樊哙韩式美容美体中心为个体工商户,办理了营业执照,主要从事生活美容美体服务、化妆品零售。2023年2月8日,执法人员在该店查获的“美之娇晶致丝绒唇釉(01#复古红)”、“美之娇晶致丝绒唇釉(01#女王正红)”、“美之娇晶致纷泽口红套装”均属于化妆品,且已超过使用期限,并与其他未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在货柜上混合摆放待售。上述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由该店负责人崔胜秋的妹妹崔渡蓉通过新生活化妆品公司的网上平台购进,进货记录已经丢失无法提供,根据询问调查,总货值金额为810元;由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化妆品销售记录台账,因此无法查明以上化妆品在超过使用日期后的销售情况,因此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 1.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 2.没收已扣押的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美之娇晶致丝绒唇釉<01#复古红>)”3盒、“美之娇晶致丝绒唇釉<01#女王正红>”3盒、“美之娇晶致纷泽口红套装”3盒)。
|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 主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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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宣市监处罚〔2023〕314号 | 关于宣汉县樊哙亿家红超市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 宣汉县樊哙亿家红超市 | 1、宣汉县樊哙亿家红超市为个体工商户,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2MA64UFRX87),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和日用百货,至今正常营业。 2、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宣汉县樊哙亿家红超市销售的LED高亮度充电式折叠台灯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1)提供防触电保护的外部绝缘材料部件,以及固定载流部件或安全特低电压部件就位的绝缘材料部件不符合GB7000.204-2008耐热、耐火标准;(2)被试部分表面耐起痕不符合GB7000.204-2008标准;(3)产品标记的电源信息不符合GB7000.1-2015要求。台灯属于用电产品,上述不合格项目影响到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因此当事人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 3、该批次不合格的LED台灯是当事人于2021年7月7日在四川新顶新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5台,在购进时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未向供货方索取检验合格报告。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LED台灯购进单价21.5元/台,销售单价48元/台,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未能对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本案货值金额为240元。违法所得132.5元。 | 1、罚款600元(陆佰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132.5元(壹佰叁拾贰元伍角);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主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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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宣市监处罚〔2023〕315号 | 关于宣汉县樊哙镇惠多多超市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案 | 宣汉县樊哙镇惠多多超市
| 1、宣汉县樊哙镇惠多多超市为个人独资企业,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2MA66THMR9E),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和日用百货,至今正常营业。 2、2022年11月22日,我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宣汉县樊哙镇惠多多超市销售的“食品专用袋”进行监督抽样,经检验,该批次食品专用袋“宽度极限偏差”项不符合BB/T0039-2013《商品零售包装袋》标准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的行为。 3、该批次不合格的食品专用袋是当事人于2022年10月3日在宏宇塑料批发部购进,购进数量1件,共75把。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食品专用袋已全部销售完毕,购进单价370元/件,销售单价7.5元/把。当事人未能对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本案货值金额为562.5元。违法所得192.5元。 | 1、罚款843.75元(捌佰肆拾叁元柒角伍分); 2、没收违法所得192.5元(壹佰玖拾贰元伍角)。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主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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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宣市监处罚〔2023〕23号 | 关于宣汉县樊哙镇键源酒厂生产经营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 宣汉县樊哙镇键源酒厂
| 1、当事人于2020年12月7日办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2MA69GQ3N16,主要从事白酒生产经营活动,已办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编号:樊府市场坊(2021)04),经营场所面积约为40平方米,从业人员1人。2、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8日生产53%vol的玉米酒50斤,零售价为10元/斤,共计货值金额500元,已销售完毕,成本为240元,共计违法所得260元。该小作坊未建立经营台账,无生产和销售记录,所生产白酒以散装零售的方式销售给附近居民,因已食用完毕,未能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白酒。3、当事人所生产的白酒固形物不符合GB/T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标准,构成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 1.没收违法所得260元。(大写:贰佰陆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主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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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宣市监处罚〔2023〕316号 | 关于宣汉县樊哙镇一新石材厂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 宣汉县樊哙镇一新石材厂
| 1、宣汉县樊哙镇一新石材厂,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2MA625NGG2A),具有主体经营资格,主要经营墓碑石加工业务,至今正常营业。2、经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和达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进行的参数鉴定,该石材厂使用的起重机械为电动单梁起重机,实际提升高度大于2m,电动葫芦起重量大于3t,实际起重量大于3t。根据《特种设备目录》,该起重机械属于特种设备。该特种设备主要用于将原石材料吊装到切割操作台,然后进行原石切割作业。3、当事人在对该特种设备采购和安装时均未签订相关合同和保留相关票据。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该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出厂资料和文件,也无法提供该特种设备的检验报告。通过对法定代表人马林的询问调查,该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 | 罚款30000元(叁万元整)。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邮政储蓄宣汉县支行(收款人:宣汉县财政局,账号:100696764030011111)。 | 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1日 | 申请延期缴纳 |
15 | 宣市监处罚〔2023〕317号 | 关于宣汉县巴人印象工艺品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案 | 宣汉县巴人印象工艺品有限公司 | 1、“巴人印象”微信公众号的认证主体为宣汉县巴人印象工艺品有限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2MA64K3JXXY),具有主体经营资格,主要进行文旅工艺品加工和销售,至今正常营业。 2、王仁松分别于2021年12月8日和2022年7月8日在宣汉县巴人印象工艺品有限公司注册的“巴人印象”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米酒的制作流程》和《好酒上市,现已开启窖藏系列》两篇文章,累计阅读量133次。用于其名下另外一个白酒小作坊(宣汉县三墩乡巴人印象酒厂)的白酒宣传。 “巴人印象”微信公众号由宣汉县巴人印象工艺品有限公司员工张子沂进行日常维护,上述两篇文章是张子沂撰写后经王仁松审核发文,由王仁松支付其200元/篇文章的稿费作为额外报酬。因此本案中的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和广告经营者均为王仁松一人。 3、在《米酒的制作流程》一文中含有“米酒对于月子中的妈妈,可以用来补充奶水。对于身体虚弱的中老年人,可以补气养血。米酒还具有活血通经、散寒消积的功效,可用于胸痹、风湿冷痛、筋脉挛急等症”的表述内容是王仁松在网络上搜索的文案,并无任何依据证明其所述的功效属实,存在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属于虚假宣传。 4、在《米酒的制作流程》中包含的“适量喝米酒可以缓解人的忧虑和紧张心理,增强安定感,提高睡眠质量”表述,存在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等功效的行为。 5、《好酒上市,现已开启窖藏系列》一文中包含的“适量饮用窖酒具有疗疾补益、扶衰养身、强身健体、美容悦色、益智健脑之功效”,属于疾病治疗功能的表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 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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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宣市监处罚〔2023〕318号 | 关于宣汉县成虎惠多多超市涉嫌从事食品经营但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宣汉县成虎惠多多超市
| 宣汉县成虎惠多多超市于2020年11月办理了《营业执照》,因为乡镇区划合并,常住人口变少,执照办理后至2022年下半年才正式开始经营活动,经营面积约150平方米,主要从事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烟草制品零售及日用百货销售等。经营期间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经营资质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9日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7日到该店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店新购进的食品仍未索要供货方的资质证明及检验报告,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 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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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宣市监处罚〔2023〕319号 | 关于宣汉县樊哙镇福丰副食批发部涉嫌从事食品批发业务但未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案 | 宣汉县樊哙镇福丰副食批发部 | 宣汉县樊哙镇福丰副食批发部于2020年5月开始营业,办理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面积约200平方米,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批发业务。2022年11月8日,宣汉县樊哙镇福丰副食批发部在从事食品批发的过程中未按规定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及购货者名称等信息。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8日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及购货者名称等信息。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2日到该店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店新批发食品仍未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及购货者名称等信息,依然未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 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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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宣市监处罚〔2023〕320号 | 关于宣汉县樊哙佳和超市涉嫌从事食品经营但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宣汉县樊哙佳和超市
| 宣汉县樊哙佳和超市于2015年8月左右开始营业,办理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面积约150平方米,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2022年11月9日,宣汉县樊哙佳和超市在从事食品经营的过程中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经营资质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9日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7日到该店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店新购进的食品仍未索要供货方的资质证明及检验报告,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 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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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宣市监处罚〔2023〕321号 | 关于宣汉县樊哙镇心连心副食超市涉嫌从事食品经营但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宣汉县樊哙镇心连心副食超市
| 宣汉县樊哙镇心连心副食超市于2010年9月左右开始营业,办理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面积约180平方米,主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保健食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2022年11月9日,宣汉县樊哙镇心连心副食超市在从事食品经营的过程中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经营资质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9日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7日到该店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店新购进的食品仍未索要供货方的资质证明及检验报告,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 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