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来源: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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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宣市监处罚〔2022〕456号关于李秀兰经营腐败变质食品案李秀兰当事人售出3斤生猪肉,因变质生猪肉与未变质猪肉共同存放,故本案涉案物品货值金额68元,货款已退回,本案无违法所得。1.警告;
2.没收涉案物品生猪肉3斤;
3.处罚款1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自动履行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1226
2宣市监处罚〔2023〕186号关于宣汉县淘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宣汉县淘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当事人无法提供晚安冻膜广告宣传中“睡出满脸 胶原蛋白”、“提拉紧致 抗老趁早”、“全网热卖 133万盒 ”以及产品名称中“淡纹 美白 抗皱”涉及产品功能及销售状况的证明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上述广告属于虚假广告。涉案广告发布期间,当事人共计支出54.05元广告费用(用于拼多多平台的推广费)。1、处罚款18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自动履行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24
3宣市监处罚〔2023〕358号关于宣汉县下八曹天玉五金机电门市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案宣汉县下八曹天玉五金机电门市经查,当事人有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的行为。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120元,违法所得90元。1、没收5个“SLEMFVIS”牌七孔插座;
2、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
3、处罚款1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自动履行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31
4宣市监处罚〔2023〕355号关于宣汉县惠家优选百货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宣汉县惠家优选百货超市经查,当事人已改变产品的存储条件为冷藏,该猪黄喉的生产保质期已于2023年01月02日到期。本案中当事人违法所得39元,涉及货值金额39元。1、处罚款15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39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分期履行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31
5宣市监处罚〔2023〕365号关于达州市泉清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作出限制消费者权利、擅自使用他人社会组织名称案达州市泉清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当事人自成立起至2023年01月,擅自使用他人社会组织名称,引人误认为与他人社会组织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
当事人自2021年起至2023年01月自制《服务保障卡》,并随着销售产品一起发放给消费者。该《服务保障卡》的“用户须知”中第九条“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当事人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1、警告;
2、处罚款5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自动履行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31
6宣市监处罚〔2023〕360号关于宣汉县下八平原村石材厂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案宣汉县下八平原村石材厂当事人经营场所2台起重设备均属于特种设备,均未经检验合格。1.处罚款4000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自动履行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31
7宣市监处罚〔2023〕359号关于宣汉县南坝镇顺合石材厂下八镇分厂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案宣汉县南坝镇顺合石材厂下八镇分厂当事人经营场所2台起重设备均属于特种设备,均未经检验合格。1.处罚款4000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分期履行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412
8宣市监处罚〔2023〕357号关于宣汉县下八鑫源文具店销售不合格产品案宣汉县下八鑫源文具店当事人有销售不符合行业标准产品的行为。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200元,违法所得180元。1、没收20本小学拼音本(型号XP-32K)、20本小学作业本(型号XY-32K);
2、没收违法所得180.00元;
3、处罚款1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五十条自动履行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31
9宣市监处罚〔2023〕356号关于宣汉县下八镇优乐汇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宣汉县下八镇优乐汇超市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当事人违法所得1.5元,涉及货值金额1.5元。1、处罚款15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自动履行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31
10宣市监处罚〔2023〕354号关于宣汉县下八乡发财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宣汉县下八乡发财经营部当事人共购进涉案电池3盒,其中5号电池1盒(30卡/盒,2粒/卡),7号电池2盒(30卡/盒,2粒/卡)。涉案电池是从一个姓侯的销售人员(具体姓名不详)购进的,当事人没有留存供货方相关资质等信息,也没有保留进货单据。经鉴定人对上述3盒电池进行鉴定,上述3盒电池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因无销售台账或记录,无法进行退赔。违法所得10.4元,违法经营额共计360元。1、处罚款5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0.4元;
没收涉案电池154粒(其中5号电池42粒,7号电池112粒)。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自动履行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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