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四张清单”
来源:宣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2023-05-15
浏览次数:

不予处罚清单

单位:宣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对机动车生产企业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宣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机动车生产企业已破产不能再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应当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等相关技术信息。

责令改正、罚款

我县暂无机动车生产企业

2

对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宣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未发生变化,实际投资增加或减少未超过核准金额的20%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

责令改正


3

对企业未依法将备案制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宣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项目主要建设主要内容为发生变化,实际投资增加或减少未超过备案金额得20%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

责令整改


4

对违反规定购进食盐的行政处罚

宣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食盐零售单位违规购进食盐0.1吨以下的

《食盐专营办法》

责令改正









减轻处罚清单

单位:宣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对机动车生产企业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宣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主动承担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改正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相关技术支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应当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等相关技术信息。

责令改正,罚款

我县暂无机动车生产企业

2

对违反规定购进食盐的行政处罚

宣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食盐零售单位违规购进食盐0.2吨以上、0.5吨以下的

《食盐专营办法》

《食盐专营办法》未明确具体数量







从轻处罚清单

单位:宣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对机动车生产企业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宣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机动车生产企业改正态度散漫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相关技术支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应当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等相关技术信息。

责令改正,罚款

我县暂无机动车生产企业

2

对违反节约能源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宣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符合绿色低碳优势产业目录中的企业



3

对违反规定购进食盐的行政处罚

宣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食盐零售单位违规购进食盐0.1吨以上、0.2吨以下的

《食盐专营办法》

《食盐专营办法》未明确具体数量





从重处罚清单

单位:宣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对机动车生产企业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宣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拒不改正,且态度恶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相关技术支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应当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等相关技术信息。

责令整改,罚款

我县暂无机动车生产企业


对违反规定购进食盐的行政处罚

宣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食盐零售单位违规购进食盐10吨以上、20吨以下的从重处罚

《食盐专营办法》

1.符合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2.加强检查力度,确定每月检查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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